一、 從問題角度看,其一,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會作出,董事會決議由董事會作出,兩者作出的主體並不相同;其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在議事程式上具有區別,以下對問題的回答僅針對有限責任公司。
二、從股東會決議看,無法僅憑持股90%的股東單方面作出股東會決議有效或無效的判斷。原因1:無法得知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若未違反公司章程,則有效。
2、若公司章程未規定,持股90%的股東單方面作出股東會決議有效。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三、從董事會決議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一人一票,過半數方可透過,與持股比例無關。如果公司有兩個以上的股東,則股東單方作出的董事會決議是無法透過的,哪怕其持股比例超過90%。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注:上述對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判斷均是建立在會議召集程式、議事程式及決議內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
(京悅所 周娜 袁康迪)
一、 從問題角度看,其一,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會作出,董事會決議由董事會作出,兩者作出的主體並不相同;其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在議事程式上具有區別,以下對問題的回答僅針對有限責任公司。
二、從股東會決議看,無法僅憑持股90%的股東單方面作出股東會決議有效或無效的判斷。原因1:無法得知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若未違反公司章程,則有效。
2、若公司章程未規定,持股90%的股東單方面作出股東會決議有效。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三、從董事會決議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一人一票,過半數方可透過,與持股比例無關。如果公司有兩個以上的股東,則股東單方作出的董事會決議是無法透過的,哪怕其持股比例超過90%。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注:上述對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判斷均是建立在會議召集程式、議事程式及決議內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
(京悅所 周娜 袁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