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9月,緬甸憲法議會通過了緬甸聯邦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原則。
獨立後的緬甸採用民主議會制度,議會是緬甸聯邦共和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政府,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法院。總統為國家元首,實行對議會負責的責任政府內閣制。
緬甸聯邦共和國的議會為兩院制。議會是聯邦的最高立法機構被寫入了憲法。由總統和人民院及民族院組成。聯邦議會每四年進行一次選舉。
緬甸聯邦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政府,由總理為首的內閣組成。總統根據人民院的提名任命總統。內閣成員為各部部長,包括國防部、外交部、農業部、交通運輸部等等,部長負責管理各部相關事務。
在登勝政府時期,緬甸有36個部委。後來新政府上臺,為了提高政府效率,將原來的36個政府部門改組成21個部門,後來又增設了三個部門,達到了24個部委。
最高法院為緬甸的司法機關,與高等法院一同行使國家司法權。最高法院的院長為緬甸的首席大法官,需經過議會的同意並得到總統的親自任命。高等法院為省、邦、區的一級司法機構,其院長也需總統親自任命。
在行政劃分上,中央以下設有九個專區、四個少數民族邦和兩個特別區。專區等下面設鎮、鎮下面的設區。這點跟中國有幾分相似。專區有官員主管、鎮由副專員主管。專區等一級議會是由聯邦議會中代表該地區的人員組成。
1947年9月,緬甸憲法議會通過了緬甸聯邦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原則。
獨立後的緬甸採用民主議會制度,議會是緬甸聯邦共和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政府,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法院。總統為國家元首,實行對議會負責的責任政府內閣制。
緬甸的國家機構分為議會、聯邦政府、司法機關、地方權力機關。緬甸聯邦共和國的議會為兩院制。議會是聯邦的最高立法機構被寫入了憲法。由總統和人民院及民族院組成。聯邦議會每四年進行一次選舉。
緬甸聯邦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政府,由總理為首的內閣組成。總統根據人民院的提名任命總統。內閣成員為各部部長,包括國防部、外交部、農業部、交通運輸部等等,部長負責管理各部相關事務。
在登勝政府時期,緬甸有36個部委。後來新政府上臺,為了提高政府效率,將原來的36個政府部門改組成21個部門,後來又增設了三個部門,達到了24個部委。
最高法院為緬甸的司法機關,與高等法院一同行使國家司法權。最高法院的院長為緬甸的首席大法官,需經過議會的同意並得到總統的親自任命。高等法院為省、邦、區的一級司法機構,其院長也需總統親自任命。
在行政劃分上,中央以下設有九個專區、四個少數民族邦和兩個特別區。專區等下面設鎮、鎮下面的設區。這點跟中國有幾分相似。專區有官員主管、鎮由副專員主管。專區等一級議會是由聯邦議會中代表該地區的人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