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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穎想法律故事會

    最近就有一個這方面的案子,正在蕪湖審理。卜先生走在某小區樓下的時候,被空中飛來的磚頭擊中頭部,當場死亡。雖然人們入住集合式建築,但是,相應的公共責任素養並沒有建立起來,使得此類事件不斷出現。對於此類案件,法律和道德的取向是一致的,就是要杜絕此類行為,讓高空拋物者活在大家的譴責和監督的目光中。

    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賠償。”即,如果被高空拋物砸中,又無法確定肇事者的情況下,那麼,與之存在加害可能性的所有人都是責任人,都要被追究責任。

    上述蕪湖案件中,由於無法確定具體責任人,原告就將除一層之外的樓上所有住戶都列為被告。

    其次,在適用這一條時,有些住戶覺得自己冤枉。但是,此時,法律上沒有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而是一種“因果關係推定”,被指控為加害人的被告,只要能證明自己和高空墜物,以及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可免責。但是,在現實中,就像受害人搞不清楚到底誰才是那個扔東西的人一樣,被告也無法證明自己跟墜物和損害之間沒有關係。

    上述蕪湖案中,個別住戶提供了自己不可能加害的證明,獲得法院認可,被免除責任。除此之外的其他人,都被追究責任,分擔應該支付給受害人的補償金。

    第三,而將所有具備嫌疑的建築物使用人都列為被告,顯然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可以更好地在司法實踐中,體現侵權責任的承擔原則。另外,在具體加害人不明的情況下,最終被判承擔責任的被告,所承擔的並非賠償,而是補償。這更體現了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社會成員間的相互救助。這種補償不是為了完全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而是為了給予安慰,體現社會的溫情。

    同時,法律也用這樣的方式警示全體社會成員。只有讓隨手高空拋物的人,處於大家警惕和監督的眼中,才是最終化解此類悲劇重演的有效方法。如此規定,是法律在呼喚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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