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辦理動物診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農業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19號令)、重慶市農委《關於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的意見》(渝農發〔2009〕77號)的要求,辦理動物診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動物診療機構包括動物醫院和動物診所。
1、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動物醫院面積不低於120平米,動物診所面積不低於60平米;
2、動物醫院選址應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3、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使用者共用通道;
4、功能室設定及裝置合理:動物醫院要求分設診療室、手術室、藥房、X光機或B超機等,動物診所不能實施動物顱腔、胸腔手術。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汙水處理等器械裝置;
5、動物醫院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動物診所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6、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
二、辦理程式
1、提出申請。向區畜牧獸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二份);
(2)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點陣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佈局圖(各兩份);
(3)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審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原件,交影印件二份);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審原件,交影印件二份);
(5)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交影印件二份);
(6)設施裝置清單(二份);
(7)管理制度文字(二份);
(8)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審原件,交影印件二份)。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畜牧獸醫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2、區畜牧獸醫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稽核和對動物診療場所的實地考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首先辦理動物診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農業部《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19號令)、重慶市農委《關於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的意見》(渝農發〔2009〕77號)的要求,辦理動物診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動物診療機構包括動物醫院和動物診所。
1、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動物醫院面積不低於120平米,動物診所面積不低於60平米;
2、動物醫院選址應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3、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使用者共用通道;
4、功能室設定及裝置合理:動物醫院要求分設診療室、手術室、藥房、X光機或B超機等,動物診所不能實施動物顱腔、胸腔手術。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汙水處理等器械裝置;
5、動物醫院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動物診所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6、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管理制度。
二、辦理程式
1、提出申請。向區畜牧獸醫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二份);
(2)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點陣圖、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佈局圖(各兩份);
(3)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審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原件,交影印件二份);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審原件,交影印件二份);
(5)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交影印件二份);
(6)設施裝置清單(二份);
(7)管理制度文字(二份);
(8)執業獸醫和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材料(審原件,交影印件二份)。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畜牧獸醫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2、區畜牧獸醫局受理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稽核和對動物診療場所的實地考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頒發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