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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個大環節中,公文處理包括公文擬製、公文辦理、公文管理三大內容。

    細分下來則是:

    一、辦理收文

    (1)擬辦。由部門負責人或有關具體工作人員經過對公文進行認真的閱讀分析,提出建議性的處置意見,供有關領導者稽核定奪。

    (2)批辦。即機關領導者或部門負責人對公文提出處置意見。

    (3)承辦。即有關工作人員按批辦意見具體處置公文所針對的事務和問題。

    (4)注辦。即由承辦人簽註公文承辦情況,以備忘待查。

    二、組織傳閱與催辦查辦

    (1)組織傳閱。指獨份或份數很少的公文需經多部門或多位工作人員閱知處理時,使公文在他們中間得到有效傳遞和閱讀。

    (2)催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根據承辦時限和其他有關要求對公文承辦過程實施的催促檢查。

    (3)查辦。由公文處理管理機構或其他專門組織對重要公文實際執行情況所進行的核查協辦工作。

    三、處置辦畢公文

    (1)立卷歸檔、清退、暫存、銷燬等。

    擴充套件資料: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二十四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資訊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籤,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

    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物件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瞭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覆。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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