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招標檔案的澄清與修改,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 招標人有權對招標檔案進行澄清與修改 招標檔案發出以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以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地或在潛在投標人提出問題進行解答時,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錯,避免損失。 (2) 澄清與修改的時限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的澄清與修改,按《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應當在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對政府採購專案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釋出更正公告。 (3)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應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3條關於招標人對招標檔案澄清和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的規定,招標人可以直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進行解答和說明,但最終必須將澄清與修改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而且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7條還規定,招標採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介上釋出更正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對招標檔案的澄清與修改,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 招標人有權對招標檔案進行澄清與修改 招標檔案發出以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以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地或在潛在投標人提出問題進行解答時,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錯,避免損失。 (2) 澄清與修改的時限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的澄清與修改,按《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應當在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對政府採購專案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檔案的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釋出更正公告。 (3)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應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3條關於招標人對招標檔案澄清和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的規定,招標人可以直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進行解答和說明,但最終必須將澄清與修改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而且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7條還規定,招標採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介上釋出更正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