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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40273159739

    這就是物業的奸詐之處用公共的矛盾從中成為受益人。公共的東西是每個業主經過法律途徑或者自行商量解決和你物業沒一毛關係。物業沒資格管這些事。

  • 2 # 大連君子

    停車費按照在公安局備案數可以收費,但必須業主大會同意,一部分歸物業公司用於平時管理用費,另70%必須用在維修基金賬號裡。現在很多物業公司都將停車費佔為己用,和業委會成員私吞。

  • 3 # 開啟車窗看景色

    有關小區公共停車位收取的費用,《物業管理條例》有明確的規定,既: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很顯然,物業收取車位費適用這一法律條款,收取的車位費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物業沒有把筆錢用在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據為己有,就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某小區物業違反此規定,業主有權拒絕繳納所謂的車位管理費,並向其上級主管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

  • 4 # 唱作人高階

    小區的物業權利過大。應該引發全社會警覺。

    不是外來單位一切事物都找找物業。因為物業不是小區長。

    近期我看很多外來單位,如水電,取暖,廣告,充電樁,綠化帶改造停車位,光纖進入小區,創意的各種收費等等進入小區都要經物業同意批准才能進入和改造或同意,這是天理不容的。

    物業不是小區長。物業只是小區以打掃衛生為基礎的團體。

    物業有服務的權利絕對不準有收費改造審批的權利。沒聽說哪家醫院的院長出門由物業代替管理全院規劃收費的。

    現在是業委會很難成立,任何團體成立都需要費用,而業主沒有這部分費用,加上物業是先有的,所以物業一定會想方設法不讓業主成立業委會。物管辦和開發商物業都是利益往來也無法破解。

    打官司,合同沒有物業服務細節和懲罰標準,基本就是霸王合同,業主無處說理申冤,所以也就是不交物業費來抵制物業。我覺得在物業管理規定應該更多考慮這些情況。

  • 5 # 使用者5722733156面對現

    歸業主所有!說的好聽,小區的車仃的到處都是,把一個好好的小區搞得亂糟糟。至於仃車收費,因為沒有物業管理,錢都搞到什麼地方去了,鬼才知道!

  • 6 # 天成一心6

    地面及人防車位停車服務費歸物業公司所有,地面及人防車位租賃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收的是停車服務費,其收入支出用於停車服務的人工成本及車輛管理設施裝置的維護成本等。依據物權法及民防法,地面及人防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因此車位租賃費歸全體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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