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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公考小助理

    這種情況一般是招收派遣制的人員,原因大致有兩種。

    一是行政或事業編制滿足不了工作需要,只能以這種方式增加人員。

    二是節省經費。招收派遣制人員一般工資都比較低。同工同酬雖然公平,但在目前財力保障在編人員都比較吃力的情況下,只能採取成本低的方式。

    無論哪種方式,都是企業委託第三方勞務公司招收,由勞務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參與日常管理並繳納社保。這個辦法好多年前就有了,那時主要是企業招收人員的辦法,可能主要原因是迴避風險,不再使用的時候比較好處理。現在機關事業單位也採取這個辦法,原因也比較類似吧。

    但客觀說,這種身份的人員儘管待遇低,但基本在當地最低收入以上,每年還會有增長。同時,考試相對容易一些,沒有公務員和事業單位那麼難。

  • 2 # 80後小公

    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在編人員,第一不用籤合同(事業在編人員籤的是崗位聘用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兩者有本質區別),第二更不可能與第三方籤合同。由此判斷,這種用工性質是勞務派遣,而非單位在編人員或直聘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勞務派遣人員有三個方面原因:一是編制緊缺無法滿足工作需要,只能招聘非編人員補充;二是機關事業單位改革需要,部分輔助性工作社會化,必須透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三是節約成本需要,地方財政削減開支,沒有辦法提供太多人員成本,只能透過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方式實現。透過勞務派遣機構招錄人員,既避免了編制不足的尷尬,也減少了成本支出,而且還不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第三方負責管理,減少了人事、工資、社保關係管理的麻煩,一舉多得,現今已經成為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國企解決用人不足的常用方式。

    由於需要財政撥款支付人員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委託勞務中介招聘派遣人員,按規定必須上報,經財政、人社等部門同意後方可招聘。招聘的人數有比例限制,一般不能超過10%。機關事業單位類似的招錄編外人員方式在以前就有,當時主要是透過下屬的二層機構或者企業招聘,錢由他們出,人放機關用,有問題可以隨時退回去,後來規範後不再允許這種操作方式,才逐步出現透過購買服務委託第三方招聘人員的情況。兩者其實在性質上大同小異,只不過是不同階段不同的處理方式。

    在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勞務派遣有三個明顯缺點:一是工資低,同工不同酬現象比較普遍;二是沒有編制,不能轉正,更無法提拔,前途有限;三是沒有歸屬感,人在單位人事關係不在單位,都是第三方操作,幹事創業的成就感不高。優點是相對穩定,不會隨便下崗,工作環境比較好,壓力也不算大。對部分不缺錢貪圖安逸的人來說,是不錯的選擇,其他人可以作為過渡,不宜久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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