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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年史學家

    漢武帝初設刺史為監察官,非行政官員,即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武帝於元封五年(前106),將全國地區分為13 個監察區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設刺史一人。刺史沒有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視所部郡國,考察吏治、懲獎官員,斷治冤獄。刺史秩六百石,但出使時代表中央,可以監察二千石和王國相,也可以監察諸王。刺史權責雖重,但不直接處理地方行政事務,且無固定住地。所以刺史的設立得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宜,比秦朝的御史監郡制度周密。

    到了光武帝時期進一步加強州部刺史制度。西漢刺史奏事須經三公稽核按驗,再轉給皇帝裁決,東漢則刺史權力增大,並直接奏事於皇帝,而不再經過三公。而且此時刺史可以統兵,使刺史兼有一州軍政大權,這一特點為東漢末年刺史割據埋下了隱患。同時東漢倡導儒學,西漢刺史以卑臨尊的制度與此不合,因此提高刺史品秩。這樣,刺史無論品秩、權力較之西漢均有很大的提高。

    東漢末年,為了防範農民軍和加強對州郡的控制,把一些重要地區的刺史改為州牧,選擇有名望而又可靠的宗室和其它的列卿、尚書充任,給以一州的軍政大權。這時,刺史的權力已經重於郡守,而地位亦與其相等甚至稍重,而且有了固定駐地。因此,州刺史成為郡守上一級官吏,州成為郡上一級行政區劃,已成必然之勢。但改設州牧不但沒有加強中央的控制,反而使某些地區的分散的割據勢力按地區集中起來,更便於實行割據。

    總之,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後,刺史發生較為明顯的轉型,從監察官發展為行政性的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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