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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茗韻業主心聲

    從問題的補充描述可知,前業委會是不符合民眾期待的,綜合來看其成員不具備自治所該有的能力!

    ①前業委會成員全部進入換籌備組並擔任組長,從描述來看明顯有不合理情況;

    ②制定好公約、章程等規則後又退出籌備組參加新業委會選舉明顯不符合規定,因為有既當裁判又當球員的意思!

    ④籌備組形成的決議不公開公示是不合規的,不蓋章簽名是不合理的,加蓋業委會公章也是不對的,應該有籌備組章印!

    ⑤前業委會自治,帳目明細不公開,違揹物法,不召開業主大會視為失職,四分之一業聯名罷免不受理視為違規,所以前業委會執行團隊並不具備業委會能力和小區自治能力!

    綜上所述,這個小區的換屆選舉充滿了不被理解的因素,建議發動所有業主珍惜自身權力和義務!建議聯名向職能主管部門申訴!

  • 2 # w苦行僧

    由於題問者提供的資訊比較多,歸納起來有下面幾條:1.小區有業主委員會,但委員年齡較大,不公佈賬目管理混亂;2.小區有1/4的業主簽名要求罷免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不理會;3.換屆選舉,原業委會成員全部進入籌備委員會,制定好《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業主規約後集體辭職參選業主委員會;4.籌備組多數決定不公開不公示。

    業主委員會委員會年齡較大,不公開賬目管理混亂。業主委員會委員年齡是沒有限制的,關於公共賬目公開,如何公開是要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去決定。如果業主對本屆業主委員會工作不滿意,應由本小區內10%以上的業主聯名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決定是否罷免該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在接到申請後,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如果業主委員會不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可向街道辦申請,由街道辦責令其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本屆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委員是不能成為本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提問者所提到的本屆業主委員委員,成為下屆籌委會委員制定好規則後集體辭職,再成為下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這一做法是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

    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的所有決定,都必須在小區內公示,而且要根據有關規定保證公示的時間。

    根據提問者所描述的情況,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管理混亂,缺乏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也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針對這一情況,業主可以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改正其錯誤。小區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的成立和工作,各地政府都會有清晰的指導意見,必須嚴格按指導意見去做。同時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都必須遵守各級政府有關業主大會指導意見及《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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