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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zgmn23173

    1、行為不同:通說主張規範性實行行為說(實行行為說),即在正犯和共犯的區分上,應當以行為人是否親自實施了實行行為為基準進行判斷。在間接正犯的情形下,行為人並不是單純地引起他人的犯罪意願或者為他人犯罪提供方便,而是根據自己的意思,將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以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

    2、目的不同:這種假他人之手實現犯罪目的的行為,與自己親手實施犯罪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也屬於正犯傾向於規範性實行行為說的觀點進而認為,通說將(直接)正犯理解為親自實施基本構成要件行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型別;共犯是以教唆、幫助等行為對正犯予以協力、加功,並透過正犯行為間接地引起法益侵害後果的犯罪型別。

    3、定罪不同:另外,規範性實行行為說與中國刑法有關正犯與共犯的旨在解決定罪,主、從犯的界分旨在解決量刑的雙層區分制的共犯體系完全一致。在具體問題的思考上,一方面,以刑法分則條文型別性地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為基準,具有直觀、簡潔、明快的優點,便於司法實踐操作;另一方面,根據規範性實行行為說,針對沒有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行但在共同犯罪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參與人,即使不能認定為正犯,也絲毫不會妨礙其按照主犯加以嚴懲;相反,針對雖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行但在共同犯罪中所做的貢獻不大或者起的作用較小的,即使認定為正犯,也不影響對其按照從犯加以處罰。主犯與從犯區別:1、策劃者和追從這區別: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進行策劃整個事件的核心,而從犯只是服從以及聽主犯的命令去做。2、犯罪頻率區別:主犯多為參加多次共同犯罪或者全程參與,而從犯則是參與部分或者次數少於主犯。3、犯罪強度的區別: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由於第一次或者次數少顯得技術生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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