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貴妃不可以穿正紅色,但可以與皇后一樣穿明黃色或偏色。古代后妃服飾是相當的嚴格,不同的顏色花色配飾,都象徵著不同的身份地位。在以前王朝運作中,外事五權,內事五枚。五枚均為”後“所執掌。皇后可穿著明黃色、正紅色服裝。皇后,簡稱為後,是世界歷史上帝國最高統治者——皇帝正配的稱號。“後”與“後”,古已有之。“後”字原指君主,以前的夏啟就稱作夏啟後,後引申指“君主的妻妾”,這是一個位份、稱謂,而不僅僅是”皇帝后面的女人“。鳳冠是古代皇帝后妃的冠飾,其上飾有鳳凰樣珠寶。皇后身份則可戴鳳鈿/鳳冠(九尾鳳)以祥雲修飾,可戴垂至肩膀流蘇,且可兩邊同時佩戴,器物顏色、質地不限。皇貴妃比貴妃高一等級,僅次於皇后之下。若宮中沒皇后,皇貴妃就是六宮之主。在南北朝設立貴妃之後,貴妃是僅此於皇后,後宮第二尊貴的封位,比從這開始貴妃要高於夫人。直到清朝後宮中已不再有夫人這一等級稱謂。到了明清,明憲宗又在貴妃之上,皇后之下,設立了皇貴妃。因此明清時期皇貴妃是唯一高於貴妃等級的妃子等級。明朝的皇貴妃,可設多人,但清朝的皇貴妃僅可設一人。皇貴妃可穿正紫色,可戴側鳳簪釵(七尾鳳),可戴垂至肩膀流蘇,但只可佩帶一邊 。。不僅是嬪妃,古人穿衣都要嚴格區分場合,且穿衣要成套,不僅僅是單個的衣服,一個朝代不同時期的服飾又有變化,早期中期晚期風格不盡相同,制度和服飾搭配可能也有很大差別,尤其是女裝。擴充套件資料:漢初承秦制,大體沿襲,直至東漢明帝時,始參照三代與秦的服制,確立了以冠帽為區別等級主要標誌的冠服制度。古代的服飾制度始終貫穿著禮的“分等級,定尊卑”的精神。《後漢書:輿服志》曰:“夫禮服之興也,所以報功章德,尊仁尚賢。故禮尊尊貴貴不得相逾,所以為禮也。非其人不得服其服,所以順禮也。”所謂“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維護的是古代社會等級中人與人之間貴與賤、上與下的系統排列,身份地位異,則“冠履異,則衣袋異,則環佩異……是以天下見其服而知其貴賤,望其章而知其勢位……尊卑已著,上下已分,則人倫法矣。”歷代王朝以帝王冠服為主線、以各級官吏為從屬,制定了各自的冠服制度,界限森嚴,不得逾越。頒佈各種服飾禁令,對下級官吏,特別對平民庶人的服飾做出種種限制 。元代曾明令:庶人不得服赭黃。明代,大紅色、青色多為官服所用,規定:庶人妻女“悉禁勿用”。 庶民服裝的款式及其裝飾均有限制。唐代曾規定:庶人外衣袍衫“衣曳地不過兩寸,袖不過一尺三寸”,又如《明史:輿服志》載:庶人衣長,去地五寸,繡長過手六寸,袖椿廣一尺,袖口一寸。庶人冠服,雜色盤領衣,不許用黃。又令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繡、錦綺,其靴不得裁製花樣,金線飾之。
皇貴妃不可以穿正紅色,但可以與皇后一樣穿明黃色或偏色。古代后妃服飾是相當的嚴格,不同的顏色花色配飾,都象徵著不同的身份地位。在以前王朝運作中,外事五權,內事五枚。五枚均為”後“所執掌。皇后可穿著明黃色、正紅色服裝。皇后,簡稱為後,是世界歷史上帝國最高統治者——皇帝正配的稱號。“後”與“後”,古已有之。“後”字原指君主,以前的夏啟就稱作夏啟後,後引申指“君主的妻妾”,這是一個位份、稱謂,而不僅僅是”皇帝后面的女人“。鳳冠是古代皇帝后妃的冠飾,其上飾有鳳凰樣珠寶。皇后身份則可戴鳳鈿/鳳冠(九尾鳳)以祥雲修飾,可戴垂至肩膀流蘇,且可兩邊同時佩戴,器物顏色、質地不限。皇貴妃比貴妃高一等級,僅次於皇后之下。若宮中沒皇后,皇貴妃就是六宮之主。在南北朝設立貴妃之後,貴妃是僅此於皇后,後宮第二尊貴的封位,比從這開始貴妃要高於夫人。直到清朝後宮中已不再有夫人這一等級稱謂。到了明清,明憲宗又在貴妃之上,皇后之下,設立了皇貴妃。因此明清時期皇貴妃是唯一高於貴妃等級的妃子等級。明朝的皇貴妃,可設多人,但清朝的皇貴妃僅可設一人。皇貴妃可穿正紫色,可戴側鳳簪釵(七尾鳳),可戴垂至肩膀流蘇,但只可佩帶一邊 。。不僅是嬪妃,古人穿衣都要嚴格區分場合,且穿衣要成套,不僅僅是單個的衣服,一個朝代不同時期的服飾又有變化,早期中期晚期風格不盡相同,制度和服飾搭配可能也有很大差別,尤其是女裝。擴充套件資料:漢初承秦制,大體沿襲,直至東漢明帝時,始參照三代與秦的服制,確立了以冠帽為區別等級主要標誌的冠服制度。古代的服飾制度始終貫穿著禮的“分等級,定尊卑”的精神。《後漢書:輿服志》曰:“夫禮服之興也,所以報功章德,尊仁尚賢。故禮尊尊貴貴不得相逾,所以為禮也。非其人不得服其服,所以順禮也。”所謂“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維護的是古代社會等級中人與人之間貴與賤、上與下的系統排列,身份地位異,則“冠履異,則衣袋異,則環佩異……是以天下見其服而知其貴賤,望其章而知其勢位……尊卑已著,上下已分,則人倫法矣。”歷代王朝以帝王冠服為主線、以各級官吏為從屬,制定了各自的冠服制度,界限森嚴,不得逾越。頒佈各種服飾禁令,對下級官吏,特別對平民庶人的服飾做出種種限制 。元代曾明令:庶人不得服赭黃。明代,大紅色、青色多為官服所用,規定:庶人妻女“悉禁勿用”。 庶民服裝的款式及其裝飾均有限制。唐代曾規定:庶人外衣袍衫“衣曳地不過兩寸,袖不過一尺三寸”,又如《明史:輿服志》載:庶人衣長,去地五寸,繡長過手六寸,袖椿廣一尺,袖口一寸。庶人冠服,雜色盤領衣,不許用黃。又令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繡、錦綺,其靴不得裁製花樣,金線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