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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實現一個曉目標

    第一次聽說這種不倫不類的合同。如果我是老闆。我會跟你籤2份合同,一個是用工合同,僱傭你這個人。第二個是租車合同,明確車輛維修保險,和意外傷害的責任。眉毛鬍子一把抓的爛賬還是算了吧。

  • 2 # 掌扇少主

    朋友做過某康的帶車當司機,車是別克商務,專門接送領導上下班,出差什麼的。保險,過路費,洗車費,油費什麼的是有補貼的。工資發的是司機的,比一般司機崗位是高一點。但是規定三年就要換新車,三年車貸剛還完,哪個有錢換新車呢,三年的車子其實還很新,做完第三年果斷辭職。

  • 3 # 小我一位

    帶車求職請題主再多一些資訊。我所瞭解的有銷售代表入職時候被要求自帶交通工具、有些快遞公司要求員工承包某一區域並自備車輛。

    勞動合同,從本質上講體現為管理和支配,服從和被處罰。帶車求職,實際上體現為對人的管理和對車的使用限制。個人認為這類合同如果具備勞動合同屬性,屬於勞動合同。如果只是披著勞動合同的名字,實際上“”一包了之“”,只要結果不管過程的合作形式,有可能是合作合同、合夥合同、承包合同等

  • 4 # 藏識

    帶車求職,其實想表達的核心就是私車公用,其實界定的是車的使用規範。一般這類情況,車還是私家車,按照私家車正常使用規範來界定責任,僱主和車主約定的只是費用和補貼問題,至於事故、違法交規的行為都應車主自行承擔。因為私家車主本身是公司一員,其他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就可。

  • 5 # 港澳臺僑聯考

    “帶車求職”合同性質,主要依據企業僱主與求職者之間形成合同關係來判斷。一般存在以下兩種可能:

    一、“帶車求職”者只是完成企業僱主特定的某一項工作內容或任務,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訂單”,比如固定時間完成接送任務,或者企業接送機任務等,服務提供者仍然具有接受不同企業下達的訂單任務。諸如此類合同形成企業僱主和“求職者”之間實質是勞務合同,屬於合同法約束範圍。企業僱主只是提供勞務報酬,並沒有義務給勞務供應者繳交相應的醫社保。

    二、企業僱主與求職者形成聘用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求職者提供車輛。建議將車輛租賃使用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列明車輛使用、維修、損耗等相關責任與權益。“帶車”與“求職”之間仍然存在依賴關係,不同於兩者完全獨立的勞動合同與車輛租賃使用協議。因為求職者如果離職,車輛使用租賃協議也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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