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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46109006368

    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6 履行告知 4.6.1 在醒目位置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並在廠區的醒目位置以書面形式公佈.包 括職業衛生方針、目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4.6.2 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載明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 用人單位應與所有形式的用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 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後果告知勞動者,將職業病危害告知作為勞 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使勞動者 接觸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應如實向勞動者告知並作說明。 4.6.3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載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 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載明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勞動合同簽訂 後,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使勞動者接觸原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 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應如實向勞動者告知新增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作說明。 4.6.4 在醒目位置公佈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制定操作規程(用中文) ,並在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告。操作規程應簡明 易懂、條款清楚、用詞規範還應保證勞動者理解掌握。操作規程應保證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安 全。 4.6.5 在醒目位置公佈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並在工作場所/崗位的醒目位 置公告。應急救援措施公告應簡明易懂,條款清楚,用詞規範,還應保證勞動者理解掌握。 應急救援措施應針對作業崗位的特點,包括事故發生後的報告程式和時限,自救、他救方法 和臨時應急處理原則等。 4.6.6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結果告知 用人單位應透過公告欄、合同、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勞動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 害因素監測及評價結果 4.6.7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6.8 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告知 用人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職業病或職業禁忌證應以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勞動者 本人。 4.6.9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進行工傷、工傷申報和工傷保險待遇告知。 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透過 公告欄、合同、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勞動者工傷範疇、工傷申報程式及工傷保險待 遇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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