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反證法證明根號3是無理數:
1、假設(√3)是有理數。
∵ 1<3<4
∴(√1)<(√3)<(√4)
即:1<(√3)<2
∴(√3)不是整數.
∵整數和分數也統稱為有理數,而(√3)不是整數。
∴在假設“(√3)是有理數”的前提下,(√3)只能是一個分子分母不能約分的分數。
此時假設 (√3) = m/n(m、n均為正整數且互質,二者不能再約分,即二者除1外再無公因數)。
兩邊平方,得:m?/ n?= 3
∴m?是質數3的倍數。
我們知道,如果兩個數的乘積是3的倍數,那麼這兩個數當中至少有一個數必是3的倍數。
∴由“m?(m與m的乘積) 是質數3的倍數”得:正整數m是3的倍數。
此時不妨設 m = 3k(k為正整數)
把“m = 3k” 代入“m?/ n?= 3” ,得:(9k? / n?= 3
∴3k?= n? 即:n?/ k?= 3
對比“m?/ n?= 3“ 同理可證
正整數n也是3的倍數。
∴正整數m和n均為3的倍數。
這與“m、n均為正整數且互質”相矛盾。
意即由原假設出發推出了一個與原假設相矛盾的結論。
∴原假設“(√3) = m/n(m、n均為正整數且互質,二者不能再約分,即二者除1外再無公因數)”是不成立的。
∴(√3) 不能是一個分子分母不能約分的分數。
而已證(√3) 不是整數。
∴(√3) 既不是整數也不是分數,即(√3) 不是有理數。
∴(√3) 是無理數。
2、假設根號3是有理數。
有理數可以寫成兩個整數的比。
且經過有限次約分後成為最簡分數,即分子分母互質。
設根號3=p/q
p和q都是整數且互質。
兩邊平方
3=p^2/q^2
p^2=3q^2
則p^2能被3整除。
所以p也能被3整除。
設P=3m
9m^2=3q^2
q^2=3m^2
所以q^2能被3整除。
所以q也能被3整除。
這和p和q互質矛盾。
所以根號3不是有理數,是無理數。
用反證法證明根號3是無理數:
1、假設(√3)是有理數。
∵ 1<3<4
∴(√1)<(√3)<(√4)
即:1<(√3)<2
∴(√3)不是整數.
∵整數和分數也統稱為有理數,而(√3)不是整數。
∴在假設“(√3)是有理數”的前提下,(√3)只能是一個分子分母不能約分的分數。
此時假設 (√3) = m/n(m、n均為正整數且互質,二者不能再約分,即二者除1外再無公因數)。
兩邊平方,得:m?/ n?= 3
∴m?是質數3的倍數。
我們知道,如果兩個數的乘積是3的倍數,那麼這兩個數當中至少有一個數必是3的倍數。
∴由“m?(m與m的乘積) 是質數3的倍數”得:正整數m是3的倍數。
此時不妨設 m = 3k(k為正整數)
把“m = 3k” 代入“m?/ n?= 3” ,得:(9k? / n?= 3
∴3k?= n? 即:n?/ k?= 3
對比“m?/ n?= 3“ 同理可證
正整數n也是3的倍數。
∴正整數m和n均為3的倍數。
這與“m、n均為正整數且互質”相矛盾。
意即由原假設出發推出了一個與原假設相矛盾的結論。
∴原假設“(√3) = m/n(m、n均為正整數且互質,二者不能再約分,即二者除1外再無公因數)”是不成立的。
∴(√3) 不能是一個分子分母不能約分的分數。
而已證(√3) 不是整數。
∴(√3) 既不是整數也不是分數,即(√3) 不是有理數。
∴(√3) 是無理數。
2、假設根號3是有理數。
有理數可以寫成兩個整數的比。
且經過有限次約分後成為最簡分數,即分子分母互質。
設根號3=p/q
p和q都是整數且互質。
兩邊平方
3=p^2/q^2
p^2=3q^2
則p^2能被3整除。
所以p也能被3整除。
設P=3m
9m^2=3q^2
q^2=3m^2
所以q^2能被3整除。
所以q也能被3整除。
這和p和q互質矛盾。
所以根號3不是有理數,是無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