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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04356203525

    首先你要明白,香港的司法制度是英美法制,即便證據確鑿,人證物證俱在,但是隻要有那麼一點點合理疑點的話,合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也就是我們大陸最近才有的疑罪從無的說法。

    因為林家棟飾演的角色其實也是黑幫,而且知道劉德華角色的底細,如果不幹掉他,那麼劉德華的角色這輩子只能繼續同流合汙(難得老大被幹掉以為沒人知道劉德華角色過去的身份,現在又來一個知道底細的人,而劉德華角色到後期想做一個好人,因此,知道他過去的人得殺掉)

    而且劉德華的角色當時就已經湮滅證據了,把指紋擦掉,大可以說是同時開槍,而且現場在沒有第三者的情況下也破壞得差不多了,因此,一大堆合理疑點。劉德華的角色頂多只能被律政司起訴(有入罪可能便可起訴),當時定罪還是由法庭決定,香港的制度是,檢察院跟法院不是一家人,法院不管這麼多,只要有合理疑點就放人了,而且英美法制的國家,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對同一案件起訴一次,如果當年沒有找到很確切的證據,至少是可以說服陪審團的證據就魯莽起訴,一旦被判無罪釋放,那麼對這個案件檢察機關以後就不能再起訴同一個人,哪怕以後找到多麼確鑿,100%的證據,都不可能再次起訴,這是為了保護每一個人的利益,畢竟每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面對龐大的檢查機構,力量是不均衡的,不可能日後每找到新證據就開一次庭,這就沒完沒了了,也是怕被後期被人根據法院判詞和合理懷疑故意栽贓嫁禍所設定的規則。。。。。結合劇情現場破壞差不多,沒證據,就得放人,而且角色本身是警察,知道怎麼破壞現場,而且是高階警察,想定罪很難的,如果按照第一部的情節,這樣貿然拿上法院起訴,會無罪釋放的。。所以就有了第二部乃至第三部派人去查,找證據。。。雖然律政司的起訴標準都是有入罪可能就可以提起公訴,但是法院定罪標準是毫無合理懷疑才可以入罪,所以沒有很強烈的證據,百分百把握,貿然起訴,就等於放過這個人。其實英美法司法制度是儘量做到(也只能是儘量)不冤枉一個好人。壞人做壞事多了終究都會落網,但是儘可能不要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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