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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也稱“上款、抬頭”。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簡稱,頂格寫在標題和正文之間的左側,並加冒號。
“抄送機關”是指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標註時應當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發文機關”一般是指擬發文件的機關,標註時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行政機關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報送一般指需要報上一級主管或者相關部門。
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發文機關:一般是指擬發文件的機關。發文機關又稱落款,應寫在正文的下面偏右,與正文保留適當的空格,以便蓋章。發文機關應寫明全稱,以示嚴肅負責。以機關領導人名義行文時,應冠以職務、身份。報送機關:一般指需要報上一級主管或者相關部門。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拓展資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的規定,通用公文包括:(一)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三)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四)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五)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七)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八)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九)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十)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十一)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十二)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十三)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十四)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透過的重大決策事項(十五)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重大事項參考資料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