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議是非
-
2 # 展江
未經同意拍攝某人的影像並公開傳播,是一種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過去受到《民法通則》、現在受到《民法總則》的規制。但是如果要問:拍攝違法犯罪行為傳到網上是否侵犯了被拍攝者的肖像權,那要視情況而定,其中加入了一個新元素:公共利益考量。
情況一:獨立發現並拍攝犯罪行為並傳到網上不構成侵犯了被拍攝者的肖像權,此時由於被拍攝者具有危害社會和他人的嚴重行為,被揭露出來是件好事,有利於減低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受損的程度,因此被拍攝者的肖像權必須讓渡。好的新聞照片就時有這種情況。
情況二:跟隨執法者拍攝涉嫌犯罪的行為並傳到網上可能侵犯了被拍攝者的肖像權,此時由於被拍攝者雖然可能具有危害社會和他人的嚴重行為,被揭露出來可能有利於減低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受損的程度,但是被拍攝者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決定了他暫時是無罪之身,從保護人權的角度看,肖像權應該受到保護(注意:警方已經普遍使用頭套)。
情況三:獨立發現並拍攝一般違法違規而不涉及犯罪的行為並傳到網上,可能侵犯了被拍攝者的肖像權,此時由於被拍攝者不具有危害社會和他人的嚴重性質,以其他方式表現其違法違規的性質即可,未必需要展示被拍攝者的肖像。
情況四:跟隨執法者拍攝違法違規而不涉及犯罪的行為並傳到網上,很可能侵犯了被拍攝者的肖像權,此時由於被拍攝者可能正在被執法者查處,更不具有危害社會和他人的嚴重性質,以其他方式表現其違法違規的性質即可,不需要展示被拍攝者的肖像,肖像權應該受到保護。
記得幾年前,貴陽電視臺一女記者跟隨交警查處違章,一名女司機被查處,女記者的攝影師清晰展現了女司機和她本人,女記者還說:你知道不知道是在給貴陽丟臉?不料女司機上來就扇女記者耳光。網路輿情迅速翻轉,更多的人轉而支援女司機。其中不恰當的視覺形象表露是一大原因。如果訴諸司法正義,未見得對女記者有利。
還有人說,只要不用作商業用途,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不是這樣的。國內民法把肖像權歸入人格權,以精神權利為主,即便不用作商業用途,未經同意拍攝某人的影像並公開傳播,就很可能構成侵犯肖像權。
回覆列表
是不違侵犯肖像權的,但關鍵點不在於拍攝的是違法行為,而是不涉及營利。
依照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並不涉及違反肖像權的問題。
但不違反肖像權,並不意味著不違反其他權利。在這裡還要考慮一個隱私權與名譽權的問題。
首先關於隱私權,其涉及的隱私包括合法隱私與非法隱私兩種,而非法隱私並不受法律保護。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就屬於非法隱私,不受隱私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