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玉家境應該不可能貧寒。她父親林如海是巡鹽御史,是個肥差(順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揚州設立兩淮巡鹽察院署和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兩淮都轉鹽運使司的長官稱兩淮都轉鹽運使,或運司使,從三品。清朝前期,兩淮鹽區還設定巡鹽御史,是兩淮鹽區的最高鹽務專官,中央巡視員,無定品,任期一年。後改稱鹽政,康熙年間由巡鹽御史改置,以總督、巡撫兼任。掌督督徵課,調劑鹽價,糾察屬官。也就是說,鹽政的官品是一二品。)而且林如海只有黛玉一個女兒,在他死後,留下的遺產肯定相當豐厚。
不過,以前看的某本紅學研究作品上說,這份遺產黛玉沒能繼承,原因如“ 石下醉客 ”所說:一是黛玉懦弱,家中欺她父母雙亡,年齒尚幼,各姨娘私吞家產,黛玉爭他們不過,只有作罷,寄人籬下。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反而是第二種可能性較大,因為黛玉因父親的病情回鄉時是由賈璉陪同的,而林如海死時黛玉和賈璉都在揚州,黛玉縱然無力爭財,賈璉可不是吃素的。所以,最大的可能性是林家的家產都落在了賈璉手中,變成了賈璉和鳳姐的私房錢了。
當然,關於黛玉的經濟問題賈母不可能不知道,所以賈母的態度就出現兩種可能,
一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賈家的經濟實力足夠撫養黛玉直到送她出閣,賈母的私人金庫所藏不菲,寶玉和黛玉的婚事花銷都是從這裡支出,並不走賬房,所以賈母就無所謂了。
第二種可能是賈母比較關心林如海的遺產,但是黛玉年幼難以繼承,就由賈府代為保管,或是直接入了賈府的賬目,或是準備日後黛玉出閣再給她。
不管那種可能,賈璉和鳳姐都可從中大撈一筆。還記得七十二回賈璉說的那句話麼:這會子再發個二三百萬的財,就好了。一個“再”道出真意,二三百萬絕不是小數目,所以後世有人認為這個百是抄者筆誤,應為二三萬。但文章如此,若真是二三百萬,來源何處,雖不能詳盡知曉,但也從側面為黛玉財產的去處給了個說法,即便這二三百萬與黛玉無關,卻已想見賈璉鳳姐斂財的慾望何等強烈,手段何等陰險,這黛玉的大筆財產,賈璉不插隻手那是不可能的。這份財產落到賈璉、王熙鳳手裡,那麼苦心鑽營、愛財如命,肯定不會輕易讓財產回到黛玉手裡,而黛玉又是一個“生病時要一兩燕窩都不好意思開口”的人,估計也不會多問吧。
那麼,私吞他人財產有哪些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黛玉家境應該不可能貧寒。她父親林如海是巡鹽御史,是個肥差(順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揚州設立兩淮巡鹽察院署和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兩淮都轉鹽運使司的長官稱兩淮都轉鹽運使,或運司使,從三品。清朝前期,兩淮鹽區還設定巡鹽御史,是兩淮鹽區的最高鹽務專官,中央巡視員,無定品,任期一年。後改稱鹽政,康熙年間由巡鹽御史改置,以總督、巡撫兼任。掌督督徵課,調劑鹽價,糾察屬官。也就是說,鹽政的官品是一二品。)而且林如海只有黛玉一個女兒,在他死後,留下的遺產肯定相當豐厚。
不過,以前看的某本紅學研究作品上說,這份遺產黛玉沒能繼承,原因如“ 石下醉客 ”所說:一是黛玉懦弱,家中欺她父母雙亡,年齒尚幼,各姨娘私吞家產,黛玉爭他們不過,只有作罷,寄人籬下。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反而是第二種可能性較大,因為黛玉因父親的病情回鄉時是由賈璉陪同的,而林如海死時黛玉和賈璉都在揚州,黛玉縱然無力爭財,賈璉可不是吃素的。所以,最大的可能性是林家的家產都落在了賈璉手中,變成了賈璉和鳳姐的私房錢了。
當然,關於黛玉的經濟問題賈母不可能不知道,所以賈母的態度就出現兩種可能,
一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賈家的經濟實力足夠撫養黛玉直到送她出閣,賈母的私人金庫所藏不菲,寶玉和黛玉的婚事花銷都是從這裡支出,並不走賬房,所以賈母就無所謂了。
第二種可能是賈母比較關心林如海的遺產,但是黛玉年幼難以繼承,就由賈府代為保管,或是直接入了賈府的賬目,或是準備日後黛玉出閣再給她。
不管那種可能,賈璉和鳳姐都可從中大撈一筆。還記得七十二回賈璉說的那句話麼:這會子再發個二三百萬的財,就好了。一個“再”道出真意,二三百萬絕不是小數目,所以後世有人認為這個百是抄者筆誤,應為二三萬。但文章如此,若真是二三百萬,來源何處,雖不能詳盡知曉,但也從側面為黛玉財產的去處給了個說法,即便這二三百萬與黛玉無關,卻已想見賈璉鳳姐斂財的慾望何等強烈,手段何等陰險,這黛玉的大筆財產,賈璉不插隻手那是不可能的。這份財產落到賈璉、王熙鳳手裡,那麼苦心鑽營、愛財如命,肯定不會輕易讓財產回到黛玉手裡,而黛玉又是一個“生病時要一兩燕窩都不好意思開口”的人,估計也不會多問吧。
那麼,私吞他人財產有哪些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