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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十年又十年HR

    原則是可以解僱的。因為入職者之所以能夠入職成功是在隱瞞真是情況下的。而且勞動法也是認可解約情況的。

    但是換種想法,入職7年,按照勞動法員工應該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而且工作能力也滿足公司的要求,要不然公司早就不和勞動者續簽合同了。

    我原來的單位也出現過這種情況。員工用假身份證入職,而且在單位上了14年班才被發現,綜合各種考量,公司決定對該員工採取記過處分(記過很嚴重的,會導致員工當年少拿10萬左右的獎金收入,而且三年內不能升職)。最終員工表示願意接受這種處理方式。

    出現這種資料造價入職多年的員工不建議開除,因為公司也要付一定責任的。

  • 2 # 大輝AMOY

    這個學歷造假或者工作經驗造假都不是問題,只要他工作能力沒有問題,一切都可以原諒,況且現在誰的簡歷沒有經過刻意的包裝,描述實際情況的簡歷都只因公司不看重,所以才導致越來越多的面試者透過包裝簡歷的方式來獲得好的崗位

    最主要的是學歷造假或者經驗造假進入到公司後,還能很好的融入集體,配合其它部門很好的完成公司任務,這個就有點諷刺了,這樣的例子真的很多,尤其是一些管理崗位簡直不要水分太大,除了一些技術性要求嚴格的崗位,其它的還真不好辨別真假

    既然都7年了,沒有什麼過錯,並且公司培養成本也已經付出了,那就別揭穿就好,以後在招聘的時候謹慎些就好了

  • 3 # 啟爾酒業

    ⭕️這個要看員工進入企業時,所籤的一系列檔案,主要包括:

    1.應聘意念表;

    2.勞動合同。

    看的關鍵點是:

    1.員工有沒有對過往的經歷,包括學歷簽字確認;

    2.公司有沒有在相應檔案上明確,簡歷如有造假,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在合同期內可以辭退員工。

    ⭕️一般公司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期限通常為三年。

    題主所說,員工已在公司工作七年。

    那麼,員工進入公司之初所籤的檔案,一般來說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所以七年的時候,一般不能引用上述條文來辭退員工。

    除非,公司在當初所籤的檔案中明確規定,其各項條款的效力,涵蓋了之後員工在公司的任何時間。

    ⭕️而且,如果公司已經與員工簽了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勞動合同:

    通常認為,簽署這種勞動合同的基礎,是基於員工之前在公司的【績效表現】,而並非是員工剛入司時所填寫的背景材料(即學歷、工作履歷)。

    因此,這個時候以學歷造假為由辭退員工,道理很牽強,一般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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