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關於增值稅的相關規定,無償贈送貨物、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般情況下要視同銷售計徵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1)買一贈一
如果贈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張發票註明,就可以證明隨貨贈送的商品實為有償銷售,其銷售價格隱含在銷售商品總售價中,可視為捆綁銷售或者實物折扣,因此不適用增值稅有關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2)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
2015年1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明確了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3)外購商品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情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表明外購商品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須按照轉出處理。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於非經營活動,所以“自產”服務用於集體福利也無需視同銷售。
根據中國關於增值稅的相關規定,無償贈送貨物、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般情況下要視同銷售計徵增值稅。
視同銷售的8種情形《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無償贈送不視同銷售的情形(1)買一贈一
如果贈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張發票註明,就可以證明隨貨贈送的商品實為有償銷售,其銷售價格隱含在銷售商品總售價中,可視為捆綁銷售或者實物折扣,因此不適用增值稅有關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2)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
2015年1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明確了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3)外購商品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情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表明外購商品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須按照轉出處理。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於非經營活動,所以“自產”服務用於集體福利也無需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