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首先要參與衛生部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經註冊才能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滿五年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個體行醫還需要醫療機構構執業許可證。在經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否則就是非法行醫,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規定: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 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 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 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 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 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 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 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 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 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 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 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 登出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首先要參與衛生部組織的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經註冊才能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在滿五年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個體行醫還需要醫療機構構執業許可證。在經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個體行醫。否則就是非法行醫,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規定: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 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 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 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 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 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 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 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 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 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 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 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 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 登出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