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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邊城律師

    首先看產品問題,你所指的產品問題是什麼問題?如果是產品質量問題,還是產品侵權問題。這兩種責任都會產生賠償。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你可以要求顧客支付產品的價款,但是如果顧客在主張其他的權益,如果主張產品違約,那麼你是要賠付產品的價格並承擔違約賠償或者是產品侵權,那麼你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 2 # 某個

    對於買賣合同糾紛,判斷依據最重要的就是合同,建議你把產品質量問題說清楚,是否符合合同中關於產品質量的規定,把合同中違約條款發上來,這樣才能幫你解決問題。

    假如,你的產品符合合同或者商業慣例約定的質量標準,顧客不付尾款構成違約,商家可以訴訟維權。

    如果,產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商業慣例,那麼是商家違約在先,顧客可以不支付尾款甚至要求商家退賠。

    再假設,如果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導致顧客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顧客可以向銷售商、廠商索賠。

  • 3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消協是專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性組織,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職責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而調解便是其重要職能之一。在雙方願意調解的情況下,消協遵循自願、公平和合法的原則主持調解。消協與政府職能部門最大的區別在於,消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而政府職能部門是依法設立的具有行政權力的官方單位。以工商部門為例,工商部門作為一個行政機關,被法律賦予了行政處罰權,也就是俗稱的“執法權”,而消協作為一個社會性組織並不具備執法權,不能對調解雙方進行任何法律範疇內的強制約束。如本案所述,調解後出現諸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經營者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作為社會性組織的消協依職能則無計可施。以往在調查過程中,對於如何認定經營者存在“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的行為,沒有較為合理的司法解釋也沒有量化的法律定義,這使得案件的辦理遇到了瓶頸。隨著新《消法》的頒佈實施,工商總局釋出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解決這一辦案難點提供了依據。《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自4月10日至5月5日已超過“十五日”,因此執法人員將“十五日”的最後期限作為認定“拖延”的依據就合情合理。解決了辦案難點,本案在固定了其他相關證據後,認定“商家對消費者提出的退還貨款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事實成立,同時責令改正,要求商家儘快履行退款承諾,並根據情節予以相應的行政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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