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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和Auto

    過載卡車之殤-國四重型載貨車何去何從

    隨著環保部分機構對於各地工業園區的檢查愈發嚴格,貨車進入工業園區裝卸物料似乎也成為了檢查專案之一。目前已經有多地方工業園區出現了不合理的規定,排放標準小於等於國四的貨車不允許進入限定園區裝卸,那麼規定到底是否合理或合法呢?

    參考規則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規定說明了駕駛機動車不能違反道路通行規定,而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可以由地方按照總則進行細化,白話的描述則是可以按照實際城市條件進行修改或升級。這裡所謂的總則可理解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具體可參考低30條關於交通標誌的說明;其中大意為指示標誌、禁令標誌、指路標誌、指示標線、禁止標線等,這些道路硬體配套標識可以由主管部門進行技術規範和設定。

    綜上所述,上文參考規則說明了國四以下貨車在部分工業園區的禁行,其規定很有可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這是地方性的管理規定則貨車車主只能執行,但如果是園區內的某些不夠等級指定規則部分提出,那麼這項規定的合法性則有待商榷。不過有一點卻難以反駁,因為園區內的各個企業有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的許可權。

    環保監測的壓力直接壓在企業的頭上,企業為了儘可能降低的排放則會對汽車嚴格要求;如果企業制定了管理制度,其中提及不允許使用國四及以下標準的貨車裝卸物料,那麼貨運車輛則沒有理由反駁。因為企業與運輸公司和車輛之間的關係只是短時租賃,企業作為消費方有權利選擇不同的車輛或不同的服務公司;這就決定了企業在同樣無奈的前提下,只能選擇運輸成本會偏高一些的國五與國六貨車,所以這一問題無解。

    總結:重型載貨汽車不應該一刀切,畢竟這類價值動輒幾十甚至上百萬的車輛是很多人的生存籌碼;而運輸行業的競爭本就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運力又進行了嚴格限制與管控,於是則出現了一些車輛在收回成本之後即要面對車輛的更替。

    然而收回成本的這些年不就等於白玩了嗎?生活艱辛,重卡可以加以限制使其遠離城市,同時將工業園區同樣遷到原理城市的區域;這樣既能解決貨車排放對城市熱島效應和空氣質量的影響,同時也激活了輕型卡車的市場活力,何樂不為呢?

    說明:存在限制的車輛主要指重型載貨車,參考《機動車登記辦法》規定,載貨汽車車身長度大於6米,總質量大於12噸的貨車為重型,中卡重卡都很艱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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