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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865307592960

    答案是不一定能夠主張十倍賠償。你的情況滿足第一款中“造成財產損失”,所以可以要求超市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僅限於你遭受的損失,比如紅棗的售價、來回的車程費等;如果你還有誤食並遭受人身損害或者上醫院檢查花費了醫藥費,這都是屬於超市的賠償責任範圍。但是能否獲滿足第二款、獲得十倍賠償值得商榷。根據本條第二款的內容,這一懲罰性條款是作為第一款的補充,承擔賠償責任是適用第二款的基本前提。第二款規定了你尋求賠償的物件可以是“生產者”和“經營者”兩方,既然你選擇找超市(經營者)尋求賠償,就必須滿足“超市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何認定“明知”呢?比如經營者從非正規渠道採購食品,明知供貨者是無任何證照的黑加工點,生產的食品是劣質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卻仍然採購進貨,導致黑加工點生產的劣質食品得以進入流通領域等情況。對於食品經營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像前不久的紐西蘭奶產品之類的事件,經營者就不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所以,你看看你買的紅棗是否有出現超過了保質期的情況、是否有包裝破損倉儲不當的情況,如果有,恭喜你十倍賠償!如果超市在進貨流程、物流倉儲合法合理,不存在虛假宣傳、誘導性銷售情況,超市就不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你只能去找生產者十倍賠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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