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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戊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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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劍友
個人賽前兩局發生雙方無意作戰,裁判員叫停,判運動員消極比賽,直接進入下一局比賽,第三局雙方仍然消極比賽時,裁判員叫停,抽籤決定優先權,打最後一分鐘比賽,比賽打滿一分鐘,一分鐘打滿後,領先一方獲勝;如果比賽結束是平分,有優先裁判權一方獲勝。
是否判消極比賽,是看運動員在場上的意圖和表現是否都無意作戰,兩條量化標準:一個是大約1 分鐘無實質性交鋒,另一個是至少15 秒雙方保持較遠距離(大於向前一步弓步),兩個標準有一個出現就可以判消極比賽,與當時場上的比分是否平分沒有關係。
其實在實際裁決過程中,如果裁判員確實認為雙方無意作戰,也不必絕對拘泥於這兩條量化標準,縮短一些時間宣判也沒有問題(重劍世界盃在中國舉行時,國際劍聯裁判委員會代表在裁判員會議上就特意提醒這個判罰尺度)。
你的判決是否得當,就看你判消極比賽以後,雙方運動員是否有意見,如果有運動員提出異議,那就說明你判斷雙方的意圖不準,或者是你站得有些累了,想趕緊讓比賽結束。呵呵。
設立處理消極比賽相關條款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推廣擊劍運動,讓觀眾有更多機會欣賞擊劍的激烈交鋒場景,把無聊的消極比賽的時間儘可能壓縮。
如果認為第三局比賽比分不相等就不能判消極是不合適的,或者說是違反規則的。舉個極端的例子,一方運動員前兩局14:0 領先,第三局開始後,如果雙方運動員都不想打了,離著八丈遠站著不動,難道裁判員就陪他們乾站三分鐘,然後宣佈領先一方獲勝嗎?顯然不合適。一句話,不要忘了設立消極比賽的相關條款的初衷,這叫“不忘初心”。(見技術規則T87.4、5、6)
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任意一種,即為消極比賽:
1. 時間條件:大約有1分鐘的比賽無得分。
2. 在至少15秒鐘的時間內,劍身沒有接觸或雙方距離過大(超過向前一
步弓步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