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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基層林業

    在山區,有林權糾紛很正常,也不奇怪,因為山場不同於耕地,耕地年年耕種,界線很清晰,不易產生糾紛。而山場相對偏遠,不經常開展經營活動,又沒法設定有效的標誌性界樁,時間一久,難免出現界線模糊,產生爭議糾紛。

    有糾紛爭議不可怕,可怕的是爭議雙方不理性,導致糾紛無法調處,那麼,山權糾紛爭議如何妥善調處呢?

    調處許可權

    在中國,矛盾糾紛一般都是逐級調處,即個人之間糾紛在本組調處;組與組之間糾紛在本村調處,村與村之間糾紛在本鄉調處,如此類推。一旦調處不成功,調處單位可以將調處意見書面向上一級彙報,請求上一級單位介入調處。

    調處原則

    矛盾糾紛的調處本著尊重歷史、依據事實、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尊重歷史:無論林權發生任何變化,其登記都有歷史淵源和依據,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愛,也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恨,可以沿著林權變更的歷程上溯到無爭議時段,查閱當時現狀,以及後來的確權方案和依據,來分析目前的權屬。

    依據事實:山場既然已經承包給個人,肯定會有分山當事人、見證人、當時的明顯界線標誌,以及個人開展過林事活動的痕跡,如造林、撫育、砍伐等,這些都是可以依據的事實,可以作為調處依據。

    公平公正公開:調處矛盾糾紛,需要查閱相關歷史憑證,深入實地瞭解基本情況,廣泛走訪聽取相關當事人意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來開展,否則只會增加新的糾紛。

    調處的方法

    歷史明朗、事實清楚、相關證人證言一致,直接按照實際情況拿出調處意見,敦促、勸說雙方接受。

    歷史模糊、事實不清、證人證言不一致的,摸清雙方當事人心理底線,勸說雙方各自退讓一步、騰出空間,促成和解,達成一致。

    雙方均無事實依據,當事人也無法認定,又無歷史檔案課循的,可以根據雙方人口現狀、山場面積、樹木密度做出合理的調處意見,撮合雙方認可,達成調解。

    調解無果的最終途徑

    如調解無果,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鄉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裁決,對裁決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最終的調處意見,如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司法申訴,請求法院判決,也就是所謂的“打官司”。

    不管採取哪種方法調處,都希望當事雙方本著互相諒解,理性妥協,合理解決的理念去面對。“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人的一生很短暫,物質享受不是唯一,親情、友情、鄉情才最重要。縱有家財萬貫,不見鄉鄰相望,那是何等的悲哀?

  • 2 # 老春開聊

    建議找村委會或當地林業部門協調解決。

    林改之後,山林分到個人手中,難免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但林改中,林業部門和村委會都有林地合同和林相圖備案,有據可查。因此,只要找到他們,就可以根據林地合同邊界進行調解。

  • 3 # 老春開聊

    建議找村委會或當地林業部門協調解決。

    林改之後,山林分到個人手中,難免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爭議。但林改中,林業部門和村委會都有林地合同和林相圖備案,有據可查。因此,只要找到他們,就可以根據林地合同邊界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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