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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北老王

    揣測題主提問的意思,我推斷肇事司機的車輛應該有繳納足額的保險,我們暫且按照足額繳納保險的情況回答這個問題吧。

    眾所周知,一些高階或有錢人碰到棘手的事一般人都會讓律師出面,全權代表僱主解決麻煩事,並告知“此事我已經全權委託我的律師處理,有什麼直接找我的律師”。同樣的道理,肇事車主在足額繳納保險情況下,心知有保險公司出錢,大可放心,更不會自己掏腰包墊付醫藥費。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必須由肇事車主墊付醫藥費,所以對方有這樣態度不算違法,他也可以說“我的車有全險,所有費用直接找我保險公司理賠就行”,只是給人感覺缺乏人情冷暖,所以對肇事者的態度我們可以理解。相反,對於由誰來墊付醫藥費,怎麼墊付,國家法律規定是很明確的。

    那麼,發生事故後醫療費應該誰來墊付?是個人還是對方?還是保險公司墊付?

    一、傷者為大,親者為重。

    如果碰到題主所說如此沒有人情冷暖的肇事者,那麼作為受害方,當務之急自己墊付一部分開始的住院費用,救人要緊,在最快的時間內穩定傷情才是關鍵的。待傷情穩定後,再找對方和保險公司算賬。

    二、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通知保險公司在強險責任範圍內墊付醫藥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也可以直接給受害人賠償。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醫藥費的,在接到辦案機關《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墊付函》後先行墊付醫藥費。拒絕墊付的,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由法院對肇事車輛承包保險公司下達《先予執行裁決書》,強制要求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條例規定的如肇事者逃逸、盜搶期間等情形除外)。強險範圍內最多可墊付1萬元。

    三、超出強險墊付範圍或對方涉嫌逃逸等情形, 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由辦案機關通知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墊付醫藥費。

    公安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機構,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符合要求的,對醫療機構進行打款(只墊付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超出時間的需提供醫院書面說明)。事後再向肇事者追償。

    四、事故責任下達的後,按照責任劃分,在第三者商業險範圍按比例承擔賠償,無第三者商業險,按比例由肇事車主或司機個人承擔。

    總結,我們國家屬於法制社會,法制日趨健全,立法堅持“以人為本”。所以,即使題主碰到這種情況,先救人,傷者為重。至於肇事者或保險公司,大可放心,留好所有費用的證據,法律的天平永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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