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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琦刑事律師

    在折抵刑期時計入羈押時間,但不計入辦案羈押期限

    也就是說,在案件出結果的時候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都可以折抵刑期(或者在無罪時申請國家賠償),但是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寄押及在途時間不算入司法部門的辦案期限。

    針對這個問題,我曾專門撰寫分析,亦獲過一個小獎,有興趣可以百度閱讀一下原文。

    將寄押理解為“嫌疑人在途”,則適用在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之所以在實踐中不將寄押算入羈押期限,尤其是拘留的羈押期限,根本原因在於剛性的刑事拘留期限約束。異地寄押計入拘留時間會使辦案地公安機關難以在法定的拘留時限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這一現實難題。

    中國最長的37天刑事拘留期限,是30+7的結果,即公安機關因犯罪嫌疑人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而延長拘留時間至三十日,然後加上等待人民檢察院批捕的七天。

    但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七天。換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公安機關只有三到七天的時間來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犯罪嫌疑人李某于吉林長春殺人後逃竄至新疆烏魯木齊,經網上追逃後被烏魯木齊公安機關抓獲,烏魯木齊公安機關利用網上下載的拘留證將李某寄押於本地看守所通知長春公安機關來人辦理移交提解手續。

    如果異地寄押、押解路途時間都算入拘留時間的話,即使長春方面的公安機關人員於接到通知時馬上準備手續赴烏魯木齊提解犯人回長春,從李某被羈押到其被押解回長春所耗時間也絕不止三到七天。除去路途遙遠這個客觀原因之外,還有長途火車票難以購買、長春方面公安機關辦理抽調警力赴外地的相關手續需要時間、與抓捕地公安機關辦理移交手續需要時間等諸多客觀因素。這些問題,都不是簡單地提出一個“異地寄押、押解路途時間應當算入拘留時間”的口號就能解決的。

    因此,實踐中都將寄押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但計入羈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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