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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62405440221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學校有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或者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以及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學校在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教育離不開學校,學校負有執行義務教育法、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法定義務。作為教書育人場所的學校,如果出現下列違法行為,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義務教育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併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殘疾兒童、少年除了在盲校、聾啞學校等特殊教育學校、班就讀外,一些肢體殘疾、輕度智力殘疾的孩子要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作為普通學校來說,有義務接收這些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孩子入學,併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如果學校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就違反了義務教育法,也違反了殘疾人權益保障法,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義務教育法第22條明確規定,“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作為從事義務教育的學校和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要貫徹面向全體學生的原則,不得透過設定重點班的方式搞所謂的“精英教育”,對學生進行區別教學、區別對待,這不利於促進全體學生的全面發展,也是違背義務教育的基本原則的。對於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出現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行為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義務教育法第27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年齡比較小,屬於未成年人,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難免會犯這樣或那樣的錯誤,出現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違紀行為。對此,學校應當本著對學生負責、愛護學生、著重教育的原則,對學生進行適當的批評教育,使他們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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