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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簡單明瞭的角度說呢,把債按照不同的種類進行歸類,有利於弄清債產生的原因,進而得到具體的債歸屬於何種法律去規範,有利於法律人在辨明事實的基礎上,利用法律這一準繩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如果從簡單明瞭的角度說呢,把債按照不同的種類進行歸類,有利於弄清債產生的原因,進而得到具體的債歸屬於何種法律去規範,有利於法律人在辨明事實的基礎上,利用法律這一準繩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債的法律特徵
1.債反映財產流轉關係 財產關係依其形態分為財產的歸屬利用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前者為靜態的財產關係,後者為動態的財產關係。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反映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係,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靜態的安全;而債的關係反映的是財產利益從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主體的財產流轉關係,其目的是保護財產的動態的安全。
2.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債的主體不論是權利主體還是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以及繼承權關係中只有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說權利主體得向一切人主張權利。
3.債以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為客體 債的客體是給付,亦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而給付又是與物、智力成果以及勞務等相聯絡的。也就是說,物、智力成果、勞務等是給付的標的或客體。債的客體的這一特徵與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相區分。因為物權的客體原則上為物,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則為智力成果。
4.債須透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其目的 債是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債的目的是一方從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而這一目的的實現,只能透過債務人的給付才能達到,沒有債務人為其應為的特定行為也就不能實現債權人的權利。而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的權利人可以透過自己的行為實現其權利,以達其目的,而無須藉助於義務人的行為來實現法律關係的目的。
5.債的發生具有任意性、多樣性 債可因合法行為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對於合法行為設定的債權,法律並不特別規定其種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設定債。而物權關係、智慧財產權關係都只能依合法行為取得,並且其型別具有法定性,當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設定法律上沒有規定的物權、智慧財產權。
6.債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內容不相容的數個物權關係,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關係時,其效力有先後之分。而債的關係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僅可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並且債的關係相互間是平等的,不存在優先性和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