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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名頂頂頂

    我覺得應該共同承擔吧,雖然乙弄丟失了錢,但是拿錢過程中應該存在風險的可能,甲委託乙時就應該做好拿到錢或拿不到前的準備。乙相當於替甲承擔了風險,所以要共同承擔。這只是我個人的見解哦!

  • 2 # 法海一粟

    本案中的損失應當由甲乙兩人共同承擔。

    1、甲乙兩人是涉案債權的共同債權人。雖然題目中提到“由甲委託乙去拿”的事實,但是,這裡不能成立委託關係。因為,這是共同債權,其中所涉案的權利是共同的,義務也是共同的。乙去向債務人催收債務,乙的行為是代表行為而不是代理行為。因此,本案中的損失承擔,不能適用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乙向債務人催收債務,屬於代表甲乙雙方的代表行為。乙的行為從廣義上來看,屬於職務行為。在催收債務過程中,乙沒有過錯。錢款的丟失,屬於意外。儘管在錢款丟失的過程中,乙可能存在過失,但是,這種過失屬於職務上的過失。在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不能要求乙獨自承擔錢款丟失的損失。

    3、要求乙獨自承擔錢款丟失的損失,從法律上來看,要麼應當有合同法上的依據,要麼應當有侵權責任法的依據。合同法應當找不到處理本案的法律依據。因此,只能在侵權責任法上去尋找。從侵權的角度,似乎能夠得出乙的行為構成侵權的結論,但是,我們必須明確一點,即甲乙兩人是共同債權人,在債權沒有分割之前,該債權不分份額地屬於甲乙兩共有。在共有的情況下,乙如何侵犯了甲的權利?

    綜上,本人的觀點是,本案中丟失的錢款,由甲乙兩共有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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