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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704817408965

    結合犯:

    本來是兩個犯罪行為,應當數罪併罰的,但是被法律擬製為一個罪名(數量少),其中一個行為成為法定刑升格條件。

    特徵是,

    1其中一個罪名是另一個罪名實行中發生的。

    2法律擬製的

    如: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姦被拐賣婦女的,只定拐賣罪

    綁架後殺害被害人,只定綁架罪。

    但是搶劫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為搶劫致人重傷結果加重犯,而不是結合犯,由此看來,結合犯大多是法律擬製的。

    吸收犯:

    本來也是兩個罪名,最後定一個罪名。

    事前行為+不得以的事後行為=前邊的行為

    1兩個行為之間在客觀上無法切斷

    2前後兩個行為針對的是同一客體

    偽造貨幣又出售的,僅定偽造貨幣罪

    盜竊槍支後非法持有的,僅定盜竊槍支罪

    製造毒品後又持有的,僅定製造毒品罪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一般 是沒有侵害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事前行為+不得以的事後行為=前邊的行為

    事後不可罰的行為與吸收犯的區別:

    1財產犯罪後處分財產的行為;

    2犯罪後銷燬罪證的行為;

    甲盜竊名畫後,銷贓、撕毀的行為

    甲殺人後,碎屍的行為

    牽連犯

    手段+目的兩個罪名,且手段與目的之間往往有通常的聯絡性(經常性)

    一般定為目的罪名(吸收犯一般定前邊的罪名)

    1兩個行為之間雖然緊密聯絡,但是可以切斷

    2手段和目的行為往往針對不同客體和法益

    3情形較少,當做特例,大多數情況下仍應當數罪併罰

    司法相關的瀆職罪與受賄罪,經常牽連,這裡擇一重罪。

    資產評估、審計人員受賄+提供虛假檔案,擇一重罪論處。

    偽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件+招搖撞騙,擇一重;(盜竊證件的,要數罪併罰)

    偽造信用卡(偽造金融票據罪)+信用卡詐騙,擇一重;

    總結

    結合犯、吸收犯、牽連犯,兩個行為,從時間發生上,間隔越來越遠。

    結合犯需要一個行為在另一個行為發生中。

    吸收犯兩個行為之間幾乎沒有間隔

    牽連犯兩個行為時間上往往有間隔

    結合犯、牽連犯情形較少,吸收犯情形較多,需要判斷

    不可罰的事後行為一般定前邊的罪名;吸收犯為重罪吸收輕罪,實行吸收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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