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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家口樓市小靈通

    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權法》第71條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業主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組成的符合性產。因為地面停車位是業主共同公攤費用,所以歸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百度上查到的資料,在最新案例中,最高院於2017年8月24日作出了最終的裁定,小區地面停車位是由開發商依照行政規劃建設的物業附屬設施,實際上並無建築物,其本質屬於土地所使用權,不能辦理產權登記。開發商將商品房向業主出售後,建設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全體業主。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 2 # 木子的想法

    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定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體現,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也不能在重複確定為共有部分。

    另外,小區業主在購置新房後,其實也是按份共同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於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定在小區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也就是直接設定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也就是土地使用權,又因為地面停車位是透過劃線分割而成的,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的獨立性標準。一般情況下,住宅地面的停車位應當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繳納使用費或者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繳納看管費用。開發商跟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 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 3 # 嘉樹

    你爭的是什麼權?小區內停車位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地面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使用權則只屬於車主。這個使用權是付費取得的。

  • 4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小區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產權人是全體業主的,從法律和事實都可以解釋的,物業方也是承認的,在現實中也沒發現有啥爭議。引用這個說法,是少數業主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批准,想要無償佔用地面車位停車而放的煙黴蛋,問題指向物業收的車位服務位。如果物業不收車位服務費,也就沒有此問題了。有藉口要把車位收歸業主收益,這是違背了雙方合同約定,違背政府的有關規定,也違背市場經濟法則,業主大會有權決定小區的相關事宜,地面車位收不收租金,租金定價多少,交費期限,由業委會收取或委託物業收取。沒有業主大會委託,物業也沒有權力定價租金多少,也沒有權力收取租金,更不能自做主張收取地面車位租金,如物業收了租金,業委會有權追回,強調一點業主也追回地面車位租金,無理追討車位服務費。

    業主維權是好事,但要弄清物業收的什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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