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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93585075385

    這是一個抉擇和取捨的問題,而且題主你該慶幸你們有這樣選擇的機會,總比沒有選擇的強。這種事情我們也經常幫人處理,就是兩個選擇:

    1、不跟對方籤協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沒有顯示逃逸內容,堅持不簽字,並且要求交警按照普通程式來處理,把逃逸的情況記載下來,清楚明白地寫明對方肇事逃逸。這樣的話有如下後果:(1)對方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承擔傷者這邊的所有損失和賠償。(2)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內12萬賠償可以全部拿到,但是超過交強險那部分的商業第三者險一分錢都拿不到,因為保險公司會以肇事方逃逸而拒賠。(3)商業第三者險不賠的部分由肇事者來賠,也就是說,錢最終還是能賠這麼多的,只不過你要考慮的是賠償能力的問題,一個是註冊資本上億的保險公司,一個是普通的平民百姓,如果你不確定他家裡是否有錢有能力賠,當然哪一個的錢能到位,這你應該很清楚。(4)如果你女朋友的父親最終遭遇不幸的話,對方屬於法定性加重的情節,坐牢要坐得比一般的交通肇事要久。

    2、跟對方籤協議,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和賠償,並且不計較是否逃逸,把這份事故認定書籤了,然後開始和保險公司接洽賠償的事宜,最好可以支付前期醫療費(不一定,很多保險公司都不願意支付的),那就有以下後果:(1)不能追究這個肇事者的任何賠償和責任了。(2)但是保險限額內的賠償都有保險公司來承擔。(3)也許你女朋友的爸要承擔一部分責任,至於承擔多少,這要看事故認定書。承擔部分責任的意思是超過交強險12萬以外的部分,要按照責任的劃分來承擔賠償,自己有過錯的話,會減輕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在我之前的答案中都有詳細的說到的。作為一個處理過n多交通事故案子的律師,我的個人建議是2。理由如下:(1)拿錢有保障,錢雖然不是萬能,不可以療傷,也不可能彌補已經發生的悲劇和家屬的傷痛,但是它是實實在在的東西,也是目前傷者家屬急著需要的。(2)想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話,僅憑一條逃逸是不夠的,交通肇事罪,要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承擔主要責任的,才承擔刑事責任,逃逸只是在達到前述條件後,加重刑罰的一個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最終你女朋友的父親搶救過來了,對方也根本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那有沒有逃逸這一條根本就不重要了,它只會阻礙你們從商業第三者險那裡拿錢。(3)沒必要搞得魚死網破,發生這些事呢,誰都不想的(TVB腔),你們硬要把逃逸弄上去責任書上,要對方自己來承擔賠償,對於他們來說,這也是巨大的經濟壓力,有可能賣光家產都不夠賠,而對於你們來說,對方沒有賠償能力,勝訴了就只有一紙空文的判決書,贏了官司輸了時間輸了錢,就是這個意思。所以這樣的方式,對於大家來說都沒有好處,是雙輸的局面。暫時給這些建議,後續情況,歡迎繼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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