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官員職責:1、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應由第四官員擔任比賽的裁判員,還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員擔任裁判員,而第四官員擔任助理裁判員。 ·2、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3、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4、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 ·5、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應告知裁判員。 6、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他必須向裁判員指正被誤給警告的隊員或已經被警告了第二次的隊員而並未將其罰令出場,以及發生在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視野以外的暴力行為。不過,裁判員持有對比賽相關事實作出決定的權力。 7、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負責機構提交有關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報告。第四官員必須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8、他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9、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比賽監督職責:1、受聯賽委員會委派負責對賽區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2、嚴格按照聯賽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裁判員在賽區的管理,不介入裁判員的業務工作;3、嚴格按照聯賽賽區開支標準的有關規定,負責裁判員的賽區報銷事宜;4、聽取賽區組委會關於賽區工作、安保工作、主客隊球迷組織安排工作等彙報,依據聯賽委員會要求和有關規定,提出建議和要求;5、對體育場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賽前提出改進要求;6、依據聯賽的商務規定對場內廣告進行賽前檢查,對存在問題提出賽前改進要求;7、依據《賽前聯席會程式》主持賽前聯席會;8、親臨現場,檢查、協調比賽組織工作的落實,監督球隊及各有關人員執行比賽程式及時間安排,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隨時與聯賽委員會相關工作負責人保持聯絡;9、對比賽進行監督,對賽區工作、裁判工作、球隊表現、比賽公正性做出評定;10、賽後填寫有關報表和報告;11、聯賽委員會根據需要適時召開比賽監督會議,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或召集某一比賽監督瞭解情況,比賽監督必須按時出席,否則,暫停其擔任比賽監督工作一月至一年;12、每年聯賽結束後的一週內,比賽監督要向聯賽委員會遞交一份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聯賽管理的書面報告。
·第四官員職責:1、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應由第四官員擔任比賽的裁判員,還是由第一助理裁判員擔任裁判員,而第四官員擔任助理裁判員。 ·2、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3、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4、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 ·5、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應告知裁判員。 6、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他必須向裁判員指正被誤給警告的隊員或已經被警告了第二次的隊員而並未將其罰令出場,以及發生在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視野以外的暴力行為。不過,裁判員持有對比賽相關事實作出決定的權力。 7、比賽結束後,第四官員應向有關負責機構提交有關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沒有看到的任何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事故報告。第四官員必須對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的報告提出建議。 8、他有權將技術區域內任何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通知裁判員。 9、第四官員應在整場比賽中全力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比賽監督職責:1、受聯賽委員會委派負責對賽區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2、嚴格按照聯賽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裁判員在賽區的管理,不介入裁判員的業務工作;3、嚴格按照聯賽賽區開支標準的有關規定,負責裁判員的賽區報銷事宜;4、聽取賽區組委會關於賽區工作、安保工作、主客隊球迷組織安排工作等彙報,依據聯賽委員會要求和有關規定,提出建議和要求;5、對體育場進行檢查,對存在問題賽前提出改進要求;6、依據聯賽的商務規定對場內廣告進行賽前檢查,對存在問題提出賽前改進要求;7、依據《賽前聯席會程式》主持賽前聯席會;8、親臨現場,檢查、協調比賽組織工作的落實,監督球隊及各有關人員執行比賽程式及時間安排,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隨時與聯賽委員會相關工作負責人保持聯絡;9、對比賽進行監督,對賽區工作、裁判工作、球隊表現、比賽公正性做出評定;10、賽後填寫有關報表和報告;11、聯賽委員會根據需要適時召開比賽監督會議,隨時召開臨時會議或召集某一比賽監督瞭解情況,比賽監督必須按時出席,否則,暫停其擔任比賽監督工作一月至一年;12、每年聯賽結束後的一週內,比賽監督要向聯賽委員會遞交一份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善聯賽管理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