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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神犬小多多

    首先我們不談個人素質和人性,這應該屬於侵害他人財產,需要承擔民事刑事責任,另外寵物的價值不是從動物判定的,而是從品種名貴和價值,如果寵物價值昂貴並帶走證書,這種情況可能會觸犯故意損壞財務罪,至於寵物能不能帶來經濟效益等情況,這個還需要法官和警察來判定,同時這種行為真的惡劣,畢竟我不是專業而律師,並且這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識,跟入室行竊沒什麼兩樣。

  • 2 # Azkaban的地盤

    之前有一個熱點新聞,曾經引起大家廣為議論,一位女生養了一隻可愛的貓,但是親戚一直反對,有一天他的小姨偷偷的把貓丟掉了,女生傷心欲絕,在尋找貓的過程中發表宣告,堅決把這樣的親戚拉黑,永不聯絡。

    雖然現在法律中並沒有把這樣的行為列作犯罪,但是對於鏟屎官來說,這樣的行為無異於是拐賣自己的小孩。

    把別人養的寵物偷偷放掉,有可能有兩種情況,第一是發現原主人不善待動物,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有人見義勇為,用這種方式去解救寵物。但有另外一種則是出於種種莫名其妙的目的,想要還寵物自由,其實是剝奪了原主人的權利和愛。

    而第二種情況,無異於是傷透了主人的心,從小養大的寵物,就像家庭成員一樣,被偷偷放走,就像被流放在外,想想嬌生慣養的家庭成員被迫在外流浪,原主人將會多麼的傷心,這種情況下,對於放掉寵物的人,肯定會痛恨入骨的。

  • 3 # 郭廣吉律師

    以罪行法定原則評判,這不是犯罪。

    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為例,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觸犯本罪。而透過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刑法打擊的是對社會危害性最大最典型的兩種損害財物的行為,即毀滅行為和損壞行為。毀滅是將財物毀滅掉,致使財物滅失了;損壞是將財物的使用功能損壞,導致財物報廢,沒有使用價值了。這兩種行為都最終造成社會財富實際減損。

    故意放走他人寵物,雖然造成寵物主人的財產損失,但不一定符合毀滅和損壞的行為特徵。

    實際上故意放走他人寵物,屬於極端案例,本身不具有普遍性。

    寵物跑走之後,過了幾天,仍然未見回來,行為人沒有賠償能力。寵物的主人報案後,行為人被逮捕。數月後,當法院開庭審理行為人故意毀壞財物案時,寵物又自己回來了。那請問這個故意毀壞財物案該如何處理呢?所以,將這種行為解釋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中國現行刑法不相符合。

    法務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能為了保護某種法益就進行類推解釋。

    其實,這屬於刑法解釋論的問題,如果進行類推解釋,必然擴大刑法的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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