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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53371111589

    前提: 1、題主父親再婚,並領證; 2、題主父親再婚後購房一套,購車一輛,寫夫妻名字,未再婚的房產也加名兒; 3、題主父親出資為題主及其妻子購房一套; 4、題主父親為繼子購買房產一套。 以上意味著再婚後購買的房、車以及再婚前加名兒的那套房子屬於題主父親與繼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題主父親為題主及妻子出資,這是贈與,至於你繼母逼迫寫的合同不清楚內容,不予評價。但如果能舉證證明違背真實意思表示,還是有利於題主的(舉證較難)。 題主父親為繼子出資購買的房屋也是贈與。然後、針對性回答: 問1,如父親在未立任何遺囑的前提下突遭不測,其妻子是否有權分配我爸贈與我的房產。其裝修費用是我們夫妻自己出資(其妻得知後死活讓我夫妻籤一份合同,大致意思就是這個錢是我爸出的,出於某種原因只好寫我們名字,但是房產所有權歸屬我爸) 答1:你父親贈與你的不是房產,是現金。你繼母是否有權分配,需要根據你籤的合同確定。 問2,同上一個假設,我是否只能繼承我爸的財產一半的一半? 答2:你父親和繼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先一人一半,然後屬於你父親的那部分,由你、你繼母、你繼母的孩子(也就是你父親的繼子)(再PS:沒有其他繼承人的話)來繼承。 問3,若父親立遺囑(我爸內心還是偏向我的)把全部財產繼承與我是否有效? 答3:你父親以遺囑的方式,把屬於他的財產全部留給你是有效的。能公證更好。 以上。 算是知乎首答法律問題。手動heart更新: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實際情況,題主父親的贈與行為推定為有效的(沒有其他無效的情況下),即未再婚時買的房屋也加名兒了。

    說句題外話,你繼母應該情商挺高的,估計也比較有氣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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