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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349657277873

    同時,公司應對被裁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結合員工在公司中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是單位違法解除,那麼要支付上述經濟補償的二倍作為賠償。但如果是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法定事項被解僱的,那麼員工就得不到經濟補償了。

    本案中,若公司裁員的程式合法,員工未違反規章制度等法定事由,結合員工在公司已工作一年六個月的工齡,公司應按照2年為計算基數向員工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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