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一個人不一定要擁有,但擁有一個人就一定要好好去愛他!!當你經歷過愛與被愛,學會了愛,才會知道什麼是你需要的,也才會找到最適合你,能夠相處一輩子的人。但很悲哀的,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真心相愛的人並不一定能在一起;你最愛的,往往沒有選擇你;最愛你的,往往不是你最愛的;而最長久的,偏偏不是你最愛的,也不是最愛你的。只是在最適合的時間出現的那個人,才會真的和你永遠在一起!沒有人是故意要變心的,他愛你的時候是真的愛你,可是他不愛你的時候也是真的不愛你了,他愛你的時候沒有辦法假裝不愛你;同樣的,他不愛你的時候也沒有辦法假裝愛你。當一個人不愛你要離開你,你要問自己還愛不愛他(她),如果你也不愛他(她)了,千萬別為了可憐的自尊而不肯離開;如果你還愛他(她),你應該會希望他(她)過得幸福快樂,希望他(她)跟真正愛的人在一起,絕不會阻止,你要是阻止他(她)得到真正的幸福,就表示你已經不愛他(她)了,而如果你不愛他(她),你又有什麼資格指責他(她)變心呢?愛不是佔有!!!你喜歡星星,不可能把星星拿下來放在臉盆裡,但星星的光芒仍可照進你的房間。換句話說,你愛一個人,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擁有,讓愛人成為生命裡的永恆回憶,如果你真愛一個人,就要愛他原來的樣子──愛他的好,也愛他的壞:愛他的優點,也愛他的缺點,絕不能因為愛他,就希望他變成自己所希望的樣子,萬一變不成就不愛他了。真正愛一個人是無法說出原因的,你只知道無論何時何地、心情好壞,你都希望這個人陪著你;真正的感情是兩人能在最艱苦中相守,也就是沒有絲毫要求。畢竟,感情必須付出,而不是隻想獲得;分開是一種必然的考驗,如果你們感情不夠穩固,只好認輸,真愛是不會變成怨恨的。兩人在談情說愛的時候,最喜歡叫對方發誓,許下承諾我們為什麼要對方發誓,就是因為我們不相信對方,我們根本不相信情人,而這些山盟海誓又很不切實際。海枯石爛、地老天荒,都不能改變我對你的愛!明知道海不會枯、石不會爛、地不會老、天不會荒;就算會,也活不到那時候。許下諾言的時候千萬注意,不要許下可以實現的諾言,最好是承諾做不到的事,反正做不到的,隨便說說也不要緊,請記住:“不可能實現的諾言最動人”在愛情裡,說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講的人不相信,聽的人也不相信……茫茫人海中,你遇見了誰?誰又遇見了你..............................................................................................................................
愛一個人不一定要擁有,但擁有一個人就一定要好好去愛他!!當你經歷過愛與被愛,學會了愛,才會知道什麼是你需要的,也才會找到最適合你,能夠相處一輩子的人。但很悲哀的,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真心相愛的人並不一定能在一起;你最愛的,往往沒有選擇你;最愛你的,往往不是你最愛的;而最長久的,偏偏不是你最愛的,也不是最愛你的。只是在最適合的時間出現的那個人,才會真的和你永遠在一起!沒有人是故意要變心的,他愛你的時候是真的愛你,可是他不愛你的時候也是真的不愛你了,他愛你的時候沒有辦法假裝不愛你;同樣的,他不愛你的時候也沒有辦法假裝愛你。當一個人不愛你要離開你,你要問自己還愛不愛他(她),如果你也不愛他(她)了,千萬別為了可憐的自尊而不肯離開;如果你還愛他(她),你應該會希望他(她)過得幸福快樂,希望他(她)跟真正愛的人在一起,絕不會阻止,你要是阻止他(她)得到真正的幸福,就表示你已經不愛他(她)了,而如果你不愛他(她),你又有什麼資格指責他(她)變心呢?愛不是佔有!!!你喜歡星星,不可能把星星拿下來放在臉盆裡,但星星的光芒仍可照進你的房間。換句話說,你愛一個人,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擁有,讓愛人成為生命裡的永恆回憶,如果你真愛一個人,就要愛他原來的樣子──愛他的好,也愛他的壞:愛他的優點,也愛他的缺點,絕不能因為愛他,就希望他變成自己所希望的樣子,萬一變不成就不愛他了。真正愛一個人是無法說出原因的,你只知道無論何時何地、心情好壞,你都希望這個人陪著你;真正的感情是兩人能在最艱苦中相守,也就是沒有絲毫要求。畢竟,感情必須付出,而不是隻想獲得;分開是一種必然的考驗,如果你們感情不夠穩固,只好認輸,真愛是不會變成怨恨的。兩人在談情說愛的時候,最喜歡叫對方發誓,許下承諾我們為什麼要對方發誓,就是因為我們不相信對方,我們根本不相信情人,而這些山盟海誓又很不切實際。海枯石爛、地老天荒,都不能改變我對你的愛!明知道海不會枯、石不會爛、地不會老、天不會荒;就算會,也活不到那時候。許下諾言的時候千萬注意,不要許下可以實現的諾言,最好是承諾做不到的事,反正做不到的,隨便說說也不要緊,請記住:“不可能實現的諾言最動人”在愛情裡,說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講的人不相信,聽的人也不相信……茫茫人海中,你遇見了誰?誰又遇見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