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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洛南山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員工不服從管理,用人單位單位可以先予以警告,如果屢次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需要建立相關的制度,並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

    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

    辭退的焦點在於不服從工作安排應如何定性。這就要從規章制度說起。

    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其員工守則中會有類似“以下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並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同時認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 

    首先,從程式上說,規章制度須經過民主和公示程式。其次,從內容上看應合法、符合常理。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處罰措施,也只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標準亦應在客觀、公正的框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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