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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的。現在一張身份證,也就是同一個人,在同一個銀行,原則上可以辦理不超過四張儲蓄卡(借記卡)。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5〕48號): 三、認真核實,限制開卡數量,嚴格執行實名制管理規定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國務院令第285號),充分利用身份證聯網核查等技術手段,認真稽核辦理人身份證件,堅決杜絕違規代開卡、亂開卡、批次開卡等問題。同一客戶在同一商業銀行開立借記卡原則上不得超過4張;如該客戶之前已持有同一商業銀行全國範圍內4張(含)以上借記卡的,商業銀行不得為其開立或啟用新的借記卡,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卡、軍人保障卡、已銷戶的借記卡除外。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業銀行代理開卡原則上不得超過3張。確有正當理由,需要超出上述開卡數量限制的,由商業銀行核實後酌情辦理。對已辦理4張以上借記卡的客戶,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與開卡客戶進行聯絡,開展核查工作,發現非本人意願辦理的,應當中止服務。 對於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正式提供的檔案顯示客戶(持卡人、申請人、代理人等)曾參與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記卡賬戶以及相關各類驗證工具的,同一商業銀行在全國範圍內對該客戶(持卡人、申請人、代理人等)開立的借記卡賬戶數量不得超過2個。如該客戶(持卡人、申請人、代理人等)之前已持有同一商業銀行全國範圍內2個(含)以上借記卡賬戶的,商業銀行不得為其開立或啟用新的借記卡賬戶。限制時間自收到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正式檔案之日起至少5年。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卡、軍人保障卡、已銷戶的借記卡賬戶除外。 對於代理開立的借記卡,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櫃面辦理卡片啟用後方可正常使用,在啟用前應只支援存款轉入等貸方交易,不支援取款、轉出、消費、理財投資等借方交易。對於存款人因病殘、出國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辦理啟用業務的,銀行核實情況後應開設綠色通道,做到特事特辦。其中,16歲以下中國公民由監護人代理開立的借記卡,不受上述限制。 對於新開銀行卡客戶,原則上應預留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確無手機號碼的,可以不予預留。對於新開辦網銀、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業務的客戶,應當要求預留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若客戶預留非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一經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停用該銀行卡,待客戶更新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再恢復使用。16歲以下中國公民由監護人代理開立的銀行賬戶,可留存監護人或存款人本人經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 對於個人客戶主動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名下非本人意願辦理的本地和異地銀行卡進行處置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核實後,應中止銀行卡服務。 更多追問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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