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
重點人口管理為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嚴禁對外洩露。“重點人口”為公安機關內部用語,嚴禁對外使用。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嫌疑的人員應當列為重點人口: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絡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二)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傷害、拐賣婦女兒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
2、有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公私財物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
4、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嫌疑的;
5、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
7、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信用卡、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活動嫌疑的;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四條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三)吸食毒品的。
第五條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寫《列管(撤管)重點人口呈批表》或者《派出所工作物件資訊登記表》,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稽核後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審批
第一條為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重點人口是指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嫌疑,由公安機關重點管理的人員。
重點人口管理為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基礎工作,嚴禁對外洩露。“重點人口”為公安機關內部用語,嚴禁對外使用。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嫌疑的人員應當列為重點人口: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1、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投敵叛變、叛逃等活動嫌疑的;
2、有參與動亂、騷亂、暴亂或者其他破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嫌疑的;
3、有組織、參加敵對組織嫌疑,或者有組織、參加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組織活動嫌疑,或者與這些組織有聯絡嫌疑的;
4、有參加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嫌疑的;
5、有故意破壞民族團結,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等宣傳煽動活動嫌疑的;
6、有從事間諜或者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嫌疑的。
(二)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1、有殺人、強*、傷害、拐賣婦女兒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嫌疑的;
2、有搶劫、盜竊、詐騙等侵犯公私財物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動嫌疑的;
4、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嫌疑的;
5、有參與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滲透活動或者參加境內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及犯罪團伙嫌疑的;
6、有偽造、變造貨幣、國庫券及有價證券或者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貨幣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活動嫌疑的;
7、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貸款或者進行金融票據、信用證、信用卡、保險詐騙等金融詐騙活動嫌疑的;
8、有經常聚眾賭博或者聚賭抽頭嫌疑的;
9、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活動嫌疑的;
10、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嫌疑的。
第四條下列人員應當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糾紛激化,有鬧事行兇報復苗頭、可能鋌而走險的。
(二)因故意違法犯罪被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不滿五年的。
(三)吸食毒品的。
第五條重點人口的列管與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寫《列管(撤管)重點人口呈批表》或者《派出所工作物件資訊登記表》,經公安派出所領導集體稽核後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