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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哥兒

    很有意義、有爭議的問題,這完全可以寫篇論文了。

    我的理解是:刑罰既有懲罰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其一,刑罰處罰的不是罪犯的肉體,而是精神(意識、記憶),俗話說“不自由,毋寧死”,講究的就是從精神(意識、記憶)上懲罰罪犯,讓其失去自由,如果單純的處罰做出殺人行為的肉體無意義,起不到懲罰作用。其二,教育改造作用,要教育改造罪犯,顯然必須處罰有殺人記憶的人才能實現。

  • 2 # 小宇宙看天下

    這需要對問題的條件予以限定,是隻互換了記憶?還是互換靈魂?

    在這之前,需要借鑑下民法的人格權概念。人格權,是指每個人固有的法律所賦予的各種人身權利,它是一種支配權。每個人的行為都是由自己的人格所支配,殺人也是由人格所控制,與記憶和身體並沒有直接關係,所以法律處罰的是做壞事的人格。

    那麼情況一:

    像《記憶大師》中純粹的記憶移植,只是在殺人犯與好人之間互換了記憶碎片,並沒有發生人格的變化,這並不影響故意殺人的構成,仍應該由殺人犯承擔刑罰。這其實可以理解成殺人犯只是失去了犯罪事實的記憶,但他還是殺了人;而有了殺人記憶的好人只是多了記憶碎片,跟殺人行為並沒有關係,所以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情況二:

    如果殺人犯與好人進行了人格互換,刑法懲罰的是做壞事的那個人格,也就是,由承載著殺人犯人格的好人來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這種情況因為技術和社會認可的問題,是很難發生的。即使真的存在人格完全互換的情況,現實也會認定應該由有殺人犯身體的好人來承擔刑罰,否則每個殺人犯都可以辯解自己的人格換了以實現逃脫刑罰的目的,此時那個有殺人犯身體的好人只能去申請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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