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3個月大的女嬰凡凡被高空墜落的蘋果砸中,顱腦損傷,至今昏迷不醒。醫生告知,凡凡右腦或失去所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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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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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牙牙小語
女嬰凡凡被天降蘋果砸中一案已經有了結果,是一個11歲的女孩犯的錯。從相關法律來看,應由她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此行為符合“過失傷害罪”。按照法律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凡凡被高空扔下的蘋果砸傷一案中,當事人明知高空扔物有可能導致他人的傷害,卻將蘋果從高空扔下,顯然已經符合該罪的基本要件。
但是,扔物者為11歲未成年人,尚未達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14歲,而此罪作為過失犯罪,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6歲。因此,該女童並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同時,該女童雖然已經達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10歲),但該事件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與其年齡並不相適應。她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完全承擔。
因此,無論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這位女童都不會承擔責任,因為沒有她能夠承擔的責任。
所以,她最終承擔的責任是受到批評教育,但這件事給她的壓力想來也是非常大的,希望她能吸取教訓,也希望社會各界不要給予她過大壓力,甚至需要為她作好心理疏導,避免產生過大心理陰影,影響其身心健康成長。
高空拋物應一律入刑。另外,在我看來,如果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在居住區高空拋物,無論是否造成了傷害,都應當作為故意犯罪進行懲處。
一方面,在目前越來越多的高樓小區,高空拋物對不特定的人造成了潛在危害,可視為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拋物的危險,是所有成年人都熟知的,但還往下拋物,是“明知”可能造成對他人的生命安全威脅而放任其發生。
但這可能需要修改刑法相關條款,或者司法解釋。
這種行為屬於“過失致人重傷罪”,這個罪是刑事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可以判刑。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對方是14週歲以下的也成年人,他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其監護人必須承擔其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對方是滿14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相應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積極賠償,判緩刑的機率很大。如果實判的話,應該在1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