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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心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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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伯虎財評
我以一個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實諮詢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可以作為參考:
一、情況描述
1.銷售方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已跑路;
2.該項交易的商品已完成對外銷售;
3.該項交易的合同、物流、發票、資金流等資訊都有真實憑據;
4.賬面上已對發票所載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做了轉出處理。
二、諮詢意見
(一)進項稅額轉出
按《關於金稅工程增值稅徵管資訊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文)規定:失控發票,暫時不得抵扣,移交稽查處理。如果是稅務機關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則不能用於抵扣。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覆》(國稅函〔2008〕607號)進一步明確:如果開票方已經申報並納稅,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式上要求,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一個已繳稅的證明。
鑑於貴公司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方並沒有申報納稅,按規定不能用於抵扣,賬務上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二)轉出的進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於取得走逃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來說,取得此類發票涉及的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申報時作稅前扣除,關鍵要看其有關交易是否真實、發票是不是虛假的。
貴公司收到的失控發票,就其本質而言,是該發票脫離了防偽稅控系統的監管。如果貴公司取得的失控發票形式要素完備,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發票反映的交易資訊和實際交易情況不一致,則失控發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據。
(三)賬務處理
1.收到發票和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科目
2.該批商品出售
(1)確認收入的實現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發現開票方走逃,發票“失控”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回覆列表
轉出增值稅專用發票,補交增值稅。對於所得稅,分兩種情況,由企業提交材料,稅務局核查後認為業務真實發生的可以作為成本列支,否則還應補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