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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故宮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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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門律匠
這個問題有點意思,簡單說幾點,並不一定完全正確,敬請各位朋友指正補充:
1.根據刑法理論,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和前提為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即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相應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
2.精神病人犯罪時並非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在犯罪時完全喪失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3.人格分裂與精神分裂症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人格分裂又稱多重人格,側重於心理層面,是人格障礙的一種,而精神分裂症則側重於醫學層面,是精神病的一種;當然精神分裂症可能會呈現出人格分裂的一些症象;
4.人格分裂者實施犯罪行為,要首先對其精神狀態進行鑑定,認定其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其不屬於精神病人,則應按照其實施犯罪行為的罪名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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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十一來日方長
人格分裂症是人格障礙的一種,也是精神類障礙中的一種,而且患病率可能高於精神分裂症等其他人格疾病。引自"七個我"
其一,需要經行法理上的判斷,是否真的有"病"。真的有這種"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要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必要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其二,很多情況這類人和正常人無異,也正常生活,一旦受到外界刺激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行為。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雖然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罰,但是個人覺得真要是遇到了,很難判斷,對於這種病的判斷還是比較模糊不清。如果家屬明知道有這類病發症,還沒有監護,出現問題,責任不可免,至少是經濟補償受害人;即使發病率極其低,但是生活中亂現象太多,難免會受刺激,一定要告知和他相處的人照顧,誰都不想出什麼意外。對別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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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都是裝的。對於精神病來說。只是安排不同的人去達到不同的目的。一些人在單位是領導。家是好老公。出去喝酒是好哥們。也是多種性格。只是精神病人更危險。監獄關押的重刑犯人。都有間歇性精神病。一受刺激就殺人打人。還沒錢賠償。
對於精神病人。監護人要定期領取鎮定藥物。比如按醫囑定時服用精神類鎮定劑。藥不能停。逃避法律制裁。也得按時吃藥。不是你有個證就可以到處打人殺人。
最好在家庭監管的精神病。把每天吃藥影片上傳。抑制發病。估計免費的藥。吃完會讓人四肢無力。拉稀嘔吐。精神病不是那麼好裝的。
判刑方面。有錢事小。沒錢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