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休學、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學生家長到學生現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學校根據家長要求開具《轉學聯絡函》。
(二)家長憑《轉學聯絡函》向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
(三)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髮《學生轉學函》和《轉學註冊通知書》。
(四)學生家長憑《學生轉學函》到學生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出手續,憑《轉學註冊通知書》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註冊手續。
轉學學生入學註冊時間原則上與新學期其他學生入學時間相同。
轉出手續一般應在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畢業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二十二條 轉學學生的學籍資料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移交:
(一)轉學學生或其家長將《學生轉學函》送達轉出學校;
(二)轉出學校依據《學生轉學函》,在10個工作日內將轉學學生的《學生評價表》影印件(加蓋學校印章)函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後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三)轉入、轉出學校在新學期開學20天內將轉入轉出學生名冊報《在校生名冊》稽核單位備案。
學校不得接收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入的轉學學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期寄轉《學生評價表》影印件。
轉學、休學、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學生家長到學生現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學校根據家長要求開具《轉學聯絡函》。
(二)家長憑《轉學聯絡函》向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
(三)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學生髮《學生轉學函》和《轉學註冊通知書》。
(四)學生家長憑《學生轉學函》到學生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出手續,憑《轉學註冊通知書》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註冊手續。
轉學學生入學註冊時間原則上與新學期其他學生入學時間相同。
轉出手續一般應在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畢業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二十二條 轉學學生的學籍資料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移交:
(一)轉學學生或其家長將《學生轉學函》送達轉出學校;
(二)轉出學校依據《學生轉學函》,在10個工作日內將轉學學生的《學生評價表》影印件(加蓋學校印章)函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後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三)轉入、轉出學校在新學期開學20天內將轉入轉出學生名冊報《在校生名冊》稽核單位備案。
學校不得接收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入的轉學學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期寄轉《學生評價表》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