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報 1、延期重新申報 屬於下列範圍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重新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2)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曾被暫扣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受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3次以上(含3次)處罰、通報批評或有安全生產誠信不良記錄的; (4)年度安全生產條件複查和安全生產評價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過程中經多次整改達到基本合格的; (5)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申請的; (6)各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結合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工程專案安全評估和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 2、延期正常申報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屬於應當重新審查範圍的建築施工企業,經各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不再對其進行審查。但此類企業仍需提交規定的有關申請材料。 3、材料要求: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企業應當向省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請。 (2)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①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②建築業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准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影印件(需交驗原件);③《山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七條(三)~(五)、(七)~(十三)項規定的有關檔案、資料。 (3)延期正常申報的企業,提交上述①、②項材料。 除延期申請表外,企業延期申請資料(包括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的影印件)應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延期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內容變更、遺失補證等申報 1、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營業執照變更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各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報各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審查,由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在《山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意見”處填寫“經核實原件與影印件相符,同意申報”,加蓋本部門公章,連同變更材料影印件上報省建管局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2、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及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綜合類報刊上刊登的遺失作廢宣告,填寫《山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增補申請表》,向各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補辦申請,由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上報省建管局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報 1、延期重新申報 屬於下列範圍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重新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且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2)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曾被暫扣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受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3次以上(含3次)處罰、通報批評或有安全生產誠信不良記錄的; (4)年度安全生產條件複查和安全生產評價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過程中經多次整改達到基本合格的; (5)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申請的; (6)各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結合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工程專案安全評估和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 2、延期正常申報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屬於應當重新審查範圍的建築施工企業,經各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不再對其進行審查。但此類企業仍需提交規定的有關申請材料。 3、材料要求: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企業應當向省建管局提出延期申請。 (2)需要進行重新審查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①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②建築業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原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獲准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影印件(需交驗原件);③《山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第七條(三)~(五)、(七)~(十三)項規定的有關檔案、資料。 (3)延期正常申報的企業,提交上述①、②項材料。 除延期申請表外,企業延期申請資料(包括所有證件、憑證原件的影印件)應裝訂成冊。企業在申請延期時,需要交驗所有證件、憑證原件。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內容變更、遺失補證等申報 1、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持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營業執照變更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各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報各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審查,由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在《山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意見”處填寫“經核實原件與影印件相符,同意申報”,加蓋本部門公章,連同變更材料影印件上報省建管局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2、建築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持申請補辦的報告及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綜合類報刊上刊登的遺失作廢宣告,填寫《山東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增補申請表》,向各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提出補辦申請,由市建設(建築)主管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上報省建管局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