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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aimi32709

    法律的侷限性就是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法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法一般不能違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2、法自身的各種屬性決定了並不是每一種社會關係都適合於法律調整,並且法不能代替其他的社會調整形式,而應當與其他社會調整措施相配合。

    3、社會對法的利用程度影響著法的作用的發揮,一定的社會關係要求有適當的法律調整,法律規定超過了由社會制約的程度或達不到這個程度,都會對社會關係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使社會陷入過分的組織性(僵死、刻板)或無組織性。1、與其他社會調整方法有機結合事實上,法律與道德以及與其他社會調控手段之間存在著相互依賴與相互促進的關係。法律只有與包括道德在內的各種社會調整手段有機結合,形成彼此協調互動的執行機制,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其內在功能。2、重視法律解釋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經過不斷地解釋,法律才能趨於完善。實踐中,法律條文相互重疊、衝突、矛盾及該規定而沒有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那麼就相當有必要對法律做出與時代需要儘可能一致的說明和解釋。3、提高立法者的素質立法中存在著侷限性,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努力提高立法者的素質,使他們所制定的法律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觀真理性的要求。立法是對於現實社會的反映,只有反映現實社會規律的法律才能夠很好地被人們所遵守,在現實中發揮巨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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